金女士表示,她目前正在患病,然而丈夫和孩子却对她漠不关心。对此深感失望的金女士已经与丈夫协议离婚,并分得了一部分夫妻共同财产。金女士认为,自己在生病期间,孩子并未给予任何照顾,反而是朋友廖女士一直细心照料。鉴于自己的病情难以治愈,且预感生命时光有限,金女士希望将财产留给朋友廖女士,而非孩子。因此,她咨询律师应如何操作。
律师解答如下:根据法律规定,个人有权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这在法律上称为遗赠。在本案例中,如果金女士因孩子的不孝行为,不愿将财产留给孩子,她完全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指定将财产遗赠给廖女士。
为立遗嘱,金女士可以选择自书遗嘱或见证遗嘱的形式。但为了更有效地避免未来的法律纠纷,并确保廖女士在继承时的权益,建议金女士采取公证遗嘱的方式。这样,在廖女士未来继承财产时,只需向公证处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即可完成继承程序。同时,经过公证的遗嘱在法律效力上更具权威性,更难被质疑,从而有助于顺利完成财产继承。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遗赠人需在得知受遗赠后的六十日内,明确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若在此期限内未作出任何表示,则法律上视为其放弃受遗赠的权利。因此,遗嘱订立人在设立遗嘱时,应当考虑周到,为受遗赠人提供法定继承人的联系方式。这样做是为了确保在遗赠发生时,受遗赠人能够顺利地向任一法定继承人发送表示接受遗赠的书面通知,从而正式确认其接受遗赠的意愿。这一步骤对于保障受遗赠人的合法权益,以及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都是至关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