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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后的公司债务,前股东还要承担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15 分类:案例库
标签:未实缴出资、转让股权、连带责任

魏先生来电求助,他数年前成立了一家公司,认缴出资额为80万元,但公司成立后并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随后,魏先生利用这家公司购置了一辆新能源车,并将该车的沪牌登记在公司名下。后来,魏先生决定将新能源车出售给他人,但由于新能源车沪牌无法直接过户给个人,他便连同公司股权一并转让给了买方。现在,魏先生想了解,如果买方在接手公司后经营过程中产生债务,他作为前股东是否需要对此承担责任。

平台律师向魏先生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相关规定,如果股东未完全履行其出资义务,那么在公司债务无法完全清偿的情况下,这些股东需要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明确指出,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且其股东在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即转让股权,那么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变更或追加这些原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他们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因此,尽管魏先生已经转让了公司的全部股权,但如果在转让时他尚未完成认缴出资,那么在原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法院仍然有可能追加他为被执行人,要求他在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提示

我国公司实行认缴制,即公司股东在认缴期限届满前实际出资即可。出资期限未届满时,股东未出资转让股份,而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经审查公司确实存在资不抵债,具备破产条件,而未申请破产的情形下,可认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可以要求该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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