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致电询问,表示其朋友的丈夫杨先生从事货物运输驾驶工作中遭遇的一场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问题。杨先生所驾驶的车辆由马某提供,而该车辆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名下运营。今年3月,杨先生按照马某的指派,驾驶这辆挂靠车辆前往某工地进行渣土运输时,不幸与另一辆货运车辆发生碰撞,导致杨先生遭受十级伤残。随后,在一个月后,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定杨先生与对方货运车辆驾驶员对本次事故负有同等责任。
鉴于此情况,李先生想要了解,其朋友的丈夫杨先生是否能被认定为工伤?以及应由谁来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平台律师向李先生详细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的明确规定,当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且其聘用的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伤亡时,被挂靠的单位应被视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在本案中,杨先生受雇于马某,驾驶挂靠车辆执行货物运输任务时发生了交通事故并致残,这明确属于因工受伤的范畴。因此,被挂靠的某运输公司应当承担起工伤保险责任。基于此,李先生的朋友完全有权利为丈夫杨先生申请工伤认定,而工伤保险责任应由被挂靠的某运输公司来承担。同时,某运输公司在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依法享有向相关组织、单位或个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工伤保险应当最大可能保障为了单位利益或主观上无恶意职工遭受伤亡或者职业病后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一般而言,劳动关系是确认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但社会经济形势复杂、用工形态多样,个人挂靠单位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形时有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劳动者作倾斜性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