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先生表示,他与前妻离婚已3年,期间一直按约定支付抚养费,但前妻经常阻止他探望孩子,他为了孩子一直忍耐。去年前妻再婚,最近秦先生探望孩子时发现,孩子的姓氏已被更改为前妻的姓氏。秦先生认为,孩子原本是自家的,未经他同意就改姓女方,从传统观念上看,感觉孩子已不再是“自家人”,因此想要拒付抚养费。为此,他来电咨询律师,询问自己是否有权不支付抚养费。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
离婚后,一方直接抚养孩子,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是法定的义务。孩子改姓只是更改为前妻的姓氏,但这并不改变孩子是秦先生亲生子女的事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依然存在且不可消除。因此,孩子改姓并不能作为秦先生拒付抚养费的合法理由。秦先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九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等法律法规规定, 亲生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这是法定义务。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对于离婚后子女的姓氏变更问题,最理想的解决方式是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共识。无论孩子的姓氏最终随父还是随母,他们都始终是父母的亲生骨肉,血缘关系和亲属关系是无法割断的,同时,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也是法定且不可免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