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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定作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6-18 分类:案例库
标签:承揽合同、侵权责任

魏先生作为某公司的负责人,于今年2月与装修师傅赵某(无施工资质)签订了《大棚工程劳务发包合同》,约定由赵某以包工的方式负责大棚的安装工作。合同总价款为15万元,扣除10%的质保金和2万元的配件费后,魏先生公司已支付3.5万元及跨域安装维修费用5000元,余款11万元尚未支付。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赵某的施工导致隔壁村民房屋出现漏水情况。尽管进行了多次检查维修,但未能找到漏水原因。后来,魏先生公司聘请了专业防水人员,才发现漏水是由于防水层上的钻孔所致,且由于维修不及时,最终导致房屋主梁跌落。魏先生公司认为,这是赵某不当安装和未及时修理造成的第三人财产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魏先生公司已代为赔付11万元,因此认为无需再支付剩余装修款项。

然而,赵某对此持有异议并提起诉讼。魏先生感到无奈,于是来电咨询律师,询问自己是否需要对本次事故负责,以及剩余款项是否还需支付。

平台律师告知魏先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自身损害的,定作人通常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选任过程中存在过错,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魏先生公司与赵某签订了承揽合同,赵某按照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因此魏先生公司应支付报酬。然而,根据魏先生的陈述和现有证据,案涉房屋的坍塌与赵某的施工不当存在因果关系,赵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金额需根据承揽人和定作人在本次侵权事故中的过错责任比例来确定。

同时,律师也指出,魏先生公司将施工任务交给无资质的赵某个人,且在邻居反映房屋漏水问题后,未及时聘请专业人员进行检测维修,以避免损失扩大。这些行为表明,魏先生公司在定作、指示或选任承揽人时存在过错,因此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责任比例需根据事实和证据来综合判断。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承揽合同中,如果定作人没有过错,那么因承揽人工作造成的任何损失应由承揽人自行承担。然而,如果定作人存在过错,比如擅自中途变更工作内容、强令指挥或者选任了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揽人等,导致第三人遭受损害,那么定作人就需要根据自身的过错程度,承担全部或者部分的赔偿责任。

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风险,定作人在选择承揽人时,务必谨慎挑选,确保承揽人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这样不仅可以保障承揽工作的顺利进行,还能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因承揽人不当行为而可能引发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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