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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放弃自己继承的遗产中的一部分,并转给他人?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8-22 分类:案例库
标签:遗嘱继承 赠与 放弃继承

陈女士的父亲早年去世,之后由母亲独自将她与姐姐抚养成人。姐姐在完成大学学业后选择出国深造,并最终定居国外。陈女士一直保持未婚未育的状态,与母亲一同居住在上海。深感陈女士多年来的照料之情,母亲立下遗嘱,决定在自己离世后将名下房产全部留给陈女士,并已通过公证处进行了公证,这一安排也得到了姐姐的认可。

然而,母亲去世后,陈女士念及与姐姐的深厚情谊,以及未来可能需要姐姐子女的照顾,萌生了将房产部分份额让给姐姐的想法。因此,她咨询是否可以将自己应继承的部分房产转赠给姐姐。

平台律师回应称,陈女士确实有权通过放弃部分遗产来实现这一愿望,但过程相对复杂。因为放弃的遗产部分将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处理,并不意味着这部分会直接全部归姐姐所有,而是需要姐妹二人均分。所以,如果陈女士希望姐姐能继承房产的一部分,就必须精确计算并明确放弃继承的具体份额,以避免不必要的误解或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姐姐获得房产的法律依据是法定继承权。

另一种方案是,陈女士可以先按照遗嘱继承全部房产,然后再将希望姐姐继承的部分以赠与的方式转给她,随后共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这样,姐姐获得房产的法律基础就变成了陈女士的赠与行为。

虽然两种方案最终的结果相似,但在法律层面上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律师建议陈女士在做出决定前务必深思熟虑。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三、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法律法规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也可以放弃全部或部分继承权利

12348平台律师建议指出:遗嘱是被继承人对其财产处置意愿的正式表达。对于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而言,是否接受这份遗嘱所赋予的继承权或遗赠,完全取决于他们个人的选择,这是他们的合法权利。有时候,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量、对家庭成员的关爱,或是为了维护家庭和谐,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能会决定放弃部分甚至全部继承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其他继承人应当充分理解并尊重这一决定,接纳其放弃的继承份额,并按照法律规定或遗嘱中的其他安排进行财产分配。这样的处理方式不仅体现了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也有助于维护家族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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