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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婚介机构的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我可以去法院诉讼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7-04 分类:案例库
标签:合同纠纷 管辖 仲裁条款

裴女士表示,她之前与一家婚介机构签订了合同,但由于婚介机构未能按约定为她推荐合适的人选,她提出了解约并要求退款。经过多次协商,婚介机构同意退款,并出具了承诺书,明确了退款时间。然而,婚介机构并未按照承诺的时间退款。裴女士随后自行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诉讼立案申请,但法院审核后发现合同中约定了争议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因此法院不予受理。裴女士因此来电咨询,询问她是否可以在上海进行诉讼立案。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合同中可以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包括仲裁或诉讼。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那么该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就排除了法院的管辖。如果裴女士希望在上海法院进行诉讼,那么需要婚介机构配合放弃仲裁条款。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婚介机构不太可能配合。因此,裴女士应当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裴女士无需过于担忧,仲裁具有一裁终局的特点,且裁决结果不公开。如果婚介机构在仲裁后仍然不履行仲裁裁决,裴女士可以依据仲裁裁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二百四十八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提示

依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合同中可以对于争议的解决方式作出约定,若约定仲裁条款的,那么就排除了法院诉讼的方式,发生争议后应当向对应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在签署合同时,务必仔细审查关于争议解决的条款,因为这将直接关系到未来维护自身权益的成本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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