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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人去世,也无继承人,买家如何要求房子过户?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7-04 分类:案例库
标签:房屋买卖合同、遗产管理人

陈先生来电咨询,今年年初他与妻子购买了曾先生及其父母名下的房屋,并已支付全款后装修入住,但尚未完成过户手续。双方约定,待符合过户条件时,曾先生需无条件协助陈先生夫妇完成过户手续。然而,不幸的是,在房屋过户前,曾先生及其父母均相继去世,且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未留下遗嘱,导致该房产成为了无主遗产,过户手续至今无法办理。陈先生因此来电咨询,询问应如何为该房产办理过户手续。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那么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将担任遗产管理人。如果对于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存在争议,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在本案中,曾先生去世时已没有法定继承人。陈先生夫妇作为购买曾先生房屋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曾先生住所地辖区的民政局作为曾先生的遗产管理人。一旦民政局被指定为遗产管理人,陈先生夫妇就可以要求其协助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过户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案例提示

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对于打破遗产处理僵局、启动遗产处理程序,继而维护遗产权利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稳定、更好发挥遗产的效用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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