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开了一家服装店,并租赁了张先生名下的房屋用于经营。在签订租房合同时,由李女士的丈夫吴某代为签名。然而,由于服装店经营不善,仅一年多后便关门停业,李女士也离开了租赁房屋。随后,张先生要求李女士支付欠付的租金及滞纳金。但李女士认为,租赁合同上的“李某”并非她本人所签,也从未授权丈夫签署该合同,因此拒绝支付。张先生对此感到无奈,于是来电咨询,询问自己是否有权向李女士主张合法权益。
平台律师向李女士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均发生效力,除非夫妻一方与相对人有另外约定。同时,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此外,《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在此案例中,李女士夫妻因共同经营服装店而租赁房屋,这属于日常家庭事务的范畴。尽管服装店仅登记在李女士名下,但出于家庭经营的需要,丈夫有权以妻子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且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对夫妻双方均具约束力。并且在丈夫签署租赁合同后,李女士也实际使用了租赁房屋,其行为在法律上来说也可以认定为是追认了丈夫代替其签署的租赁合同。
因此,张先生完全有权向李女士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她支付欠付的租金及滞纳金。
案例提示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一项重要新增制度,同时也是婚姻家庭编的一个显著亮点。这一制度的妥善运用,不仅是人民法院公正审理相关案件的关键前提,更在引导夫妻双方积极参与社会活动、维护社会交易安全稳定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通过明确夫妻在日常家事范围内的代理权限,该制度有效促进了家庭内部和谐,同时也为外部交易提供了法律保障,确保了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与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