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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于指定遗产管理人是如何规定的?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7-29 分类:案例库
标签:指定遗产管理人

2018年,李先生从吴先生及其父母处购买了房屋,并在全额支付房款后进行装修并入住,但当时并未立即办理过户手续。双方约定,待过户条件成熟时,卖方需无条件协助李先生完成过户手续。然而,在等待期间,吴先生及其父母相继去世,且未留下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导致该房屋成为无主遗产。今年,过户条件终于满足,但由于无人能够配合办理,李先生因此致电咨询,希望了解如何通过法律途径将已购买的房产正式登记在自己名下。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如有遗嘱执行人,则由其担任遗产管理人;若无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应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若继承人未推选,则由继承人共同担任;若不存在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则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若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存在争议,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在本案中,李先生因购买房屋并涉及相关权益,属于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指定遗产管理人。具体操作上,李先生可向吴先生及其父母生前户籍所在地的法院提起特别程序诉讼,请求法院指定当地民政局或者村委会作为遗产管理人。一旦民政局或者村委会被指定为遗产管理人,李先生便可要求其协助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

案例提示

《民法典》新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并明确规定了在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对于打破遗产处理僵局、启动遗产处理程序,继而维护遗产权利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稳定、更好发挥遗产的效用都具有重要意义。《民法典》同时明确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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