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女士反映,她的快递在运输过程中不幸遗失。她随即联系快递公司要求赔偿,但快递公司以苗女士未对快递进行保价为由,仅同意按照快递费用的十倍进行赔偿。然而,苗女士表示遗失物品的价值远高于这个数额,因此无法接受快递公司的赔偿方案,双方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于是,苗女士来电咨询,想了解在这种情况下,快递公司应如何合理赔偿。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快递公司应当按照苗女士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苗女士通过快递公司寄送物品,双方之间建立了快递服务合同关系。快递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准确地将快递送达指定地点。快递在运输途中遗失,导致用户损失,这构成了违约,快递公司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关于损失赔偿的标准,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按照与用户的约定进行赔偿。若双方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对于已购买保价的快件,应按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赔偿。由于该快递公司并非邮政企业,因此不适用《邮政法》,而应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
快递公司的赔偿上限条款通常属于格式条款,如果这类条款旨在免除或减轻其责任,且未采取合理方式提醒用户注意,用户有权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因此,该赔偿上限条款对苗女士可能不具有约束力,她可以要求快递公司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未进行保价,苗女士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损失。若无法举证,则可能面临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
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案例提示
本案的关键实际上不是快递公司的赔偿上限的问题。而是用户如何证明自己的损失。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和抗辩的事实付举证义务,如果不能举证证明则要成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保价重要的作用是证明自己快递物品的价值。快递公司接受了用户的保价,就表示认可快递物品的价值,就可以作为发生纠纷理赔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