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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产品包装内的合格证是其他产品的,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5-29 分类:案例库
标签:网络购物合同、消费欺诈

孙先生网购了一款电子产品,但在打开包装后发现,盒内并未附有该产品的合格证,而是有一张其他产品的合格证。孙先生因此怀疑该产品可能存在质量问题,或是二手商品,总之,他认为这并非一件合格的产品。于是,孙先生来电咨询,询问商家此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平台律师向孙先生解释称,根据法律规定,产品或其包装上应明确注明所采用的产品标准,并需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所表明的质量状况。同时,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且需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简而言之,商品的包装应真实反映其产品质量,并附有相应的合格证明。

在此案中,孙先生网购的电子产品包装内并未附有该产品对应的合格证,这显然违反了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相关规定。若孙先生选择举报,该公司很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对于孙先生个人的民事维权而言,此情况有可能被认定为消费欺诈。依法,孙先生有权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然而,具体是否能获得法院支持,还需孙先生提供充分的证据,如购买记录、付款凭证、收货后的开箱视频以及与商家的沟通记录等。只有证据确凿,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法规:

《产品质量法》

第十七  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商家应确保合法合规地销售产品,不仅要保证产品质量,还需确保产品包装、相关证书等齐全且符合要求。若商家未能依法依规销售产品,可能会面临行政机关的处罚。同时,消费者也有权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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