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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不公开小区停车费收入,如何处理?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5-17 分类:案例库
标签:业主的知情权、小区公共收益

袁女士目前居住在一个老旧小区,以往该小区仅设有三至四个机动车停车位。业委会与物业公司曾达成协议,采用包干制处理停车费收入,即物业公司每月仅需向业委会缴纳600元作为停车费收入,其余收入无论多少均归物业公司所有。近年来,得益于“美丽家园”改造项目,并在街道的支持下,小区将部分绿化区域改造为停车位,从而新增了二十余个机动车停车位,导致停车费收入显著增加。随后,业委会要求物业公司公开停车费的收入详情,但遭到物业公司的拒绝,物业公司坚持认为按照原有协议,他们只需每月支付600元给业委会,其余的停车费收入归属自己。双方因此陷入僵局,于是袁女士致电咨询,询问业委会是否有权利要求物业公司公开停车费的收入情况。

平台律师回复袁女士称,小区内利用绿化区域增设的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作为管理者代收停车费,应当向小区业主公开停车费的收入和支出明细。若物业公司拒绝公开,业主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披露相关信息。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车的车位,其权属归业主共有。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业主请求公布、查阅物业服务合同以及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此,物业公司有义务公开停车费的收费情况。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案例提示

根据法律规定,建筑区域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小区业主对于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对公共部位使用、收益知情权,因此物业公司应该公开小区停车费收入和支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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