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与林女士曾是一对情侣。2022年5月,两人共同商议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准备用于后续结婚,该房产登记在林女士名下,而购房的首付款、过户费等费用均由周先生支付。然而,到了2023年7月,双方因日常生活中的琐事发生争执,最终决定分手,结束了这段情侣关系。分手后,周先生要求林女士将房屋所有权转移至自己名下,但遭到了林女士的拒绝。因此,周先生来电咨询,询问在双方已无结婚可能的情况下,他是否有权要求林女士返还购房款项。
平台律师向周先生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加条件,但某些性质上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时失效。
在本案中,房屋作为大额固定资产,周先生出资购买并登记在林女士名下,这一行为不同于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而做出的一般赠与,而应被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现在,双方已经结束了情侣关系,且没有结婚的意愿,这意味着赠与所附的条件未能成就。因此,该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周先生有权要求林女士返还他支付的购房款项,林女士应当予以返还。
案例提示
大额财物的赠与行为,往往一方或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应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的,实践当中,法院一般会根据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因、共同生活的时间、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