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在某短视频平台上购买了一台小吃制作机器,计划利用业余时间制作小吃摆摊,以增加家庭收入。然而,机器使用一段时间后,他发现制作出的小吃中竟然有虫子。经过仔细检查,问题出在机器的一个面板未密封,导致内部线路受潮并滋生虫子,这些虫子随后进入了正在制作的小吃中。王先生还了解到,这款机器出现类似问题已经不是一次两次了,卖家在平台上曾经被多个买家投诉过,但卖家始终没有悔改,明知机器可能有问题,还一直在对外销售。
对此,王先生感到非常愤怒,认为所购机器存在质量问题。他与商家沟通后,商家仅同意退货退款。但王先生认为商家的行为构成欺诈销售,希望依据“退一赔三”的规定进行索赔。于是,他咨询律师,询问自己是否有权主张“退一赔三”,以及是否有相关法律支持。
平台律师向王先生解释,“退一赔三”的规定确实存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但该法主要保护的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由于王先生购买机器是为了经营使用,他的身份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定义,因此不能主张“退一赔三”。
不过,根据一般买卖合同的原则,商家应确保所售商品符合其宣传的使用目的,否则即构成违约。因此,王先生可以商家违约为由,要求商家退款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律法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条【本法调整对象——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五十五条【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基于自身使用目的而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才是消费者,其行为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在维权之前,首先要明确自己是否属于消费者身份。如果属于消费者,那么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不属于消费者,例如是出于经营目的而购买商品或服务,那么应当依据《民法典》中关于一般买卖合同的规定来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