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目前正在进行离婚诉讼。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她为孩子购买了一份保险,其中王女士是投保人,孩子是受益人。现在,王女士来电咨询,询问在离婚时这份保单的价值是否需要被分割。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一般来说,当一方为子女购买保险时,这通常被视为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因此,无论是已经缴纳的保险费还是保单的现金价值,通常都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且一般不允许解除保险合同。然而,如果被保险的子女已经成年,或者购买保险的行为发生在夫妻双方感情出现裂痕,甚至已经分居的情况下,除非另一方明确表示同意,否则该购买保险的行为将被视为夫妻一方的单方面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已经支付的保险费或保单的现金价值就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就王女士的情况而言,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孩子购买的人身保险,一般会被视为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因此在离婚时通常不会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保险法》
第四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离婚时,如受益人是未成年孩子时,此收益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为人寿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应属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个人财产。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针对夫妻离婚后一方购买的以未成年子女为受益人的人身保险问题,给出如下建议:若夫妻一方在离婚后提出解除此类保险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继续交纳保险费以维持合同的效力。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倾向于准许继续交纳保险费的要求。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要求必须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的两年内提出,以确保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