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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抢劫案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于:2015-02-12 分类:裁判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18日2时许,被告人梁某(在校学生)接到电话说有5名男子要抢被害人陈某的摩托车,让梁某找人到指定地点帮忙。当梁某与朋友刘某赶到后,梁某被5名男子殴打。因此,梁某怀疑是陈某将他骗来被人殴打的。2011年11月28日,梁某发现陈某在湛江市某中学一奶茶店,便通知吴某(另案处理)纠集9人以赔偿梁某的伤药费为名,强行将陈某挟持上出租车进行殴打,抢走陈某身上的现金100元、一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9507元)、一部手机(价值人民币4351元)。破案后,被告人亲属退赔人民币5000元。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一贯表现良好,具备监管条件,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三)案例评析 霞山区人民法院与社区矫正部门建立相关平台,形成家长、学校、社区矫正部门、法院及社会力量参与的帮教体系,实行信息化管理。矫正部门与电讯公司、被矫正对象、监护人建立通讯监管措施。在不妨碍矫正对象通讯自由前提下,矫正部门通过通讯定位了解矫正对象是否脱离了监管。建立帮教基地,组织帮教对象到工厂、企业等参与技能学习。与有关企业、单位达成就业协议,保证安排矫正对象就业。法院定期到矫正办、帮教基地了解矫正对象的情况,及时提供法律帮助。该案的正确审判及审判后的服务,使得梁某思想、行为都有了较大的转变,从好玩、心智不成熟、法律意识薄弱的孩子变成思想较为成熟,爱学习、爱劳动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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