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第2期】赵金荣、徐志国、赵永强、刘淑红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
被告人赵金荣0。
被告人徐志国1。
被告人赵永强2。
被告人刘淑红3,女34岁,原系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衡水中心支行外汇业务科副科长,1994年4月1日被逮捕。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衡水地区分院以被告人赵某0犯玩忽职守罪、泄露国家秘密罪,被告人徐某1犯玩忽职守罪、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被告人赵某2犯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被告人刘某3犯玩忽职守罪,向衡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衡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3年3月底,被告人赵某0、徐某1在河北省衡水市与美国人梅直方、李卓明(另案处理)洽谈合作引进国外资金事宜。赵某0、徐某1轻信梅直方、李卓明编造的只需中国农业银行衡水中心支行(以下简称衡水农行)出具备用信用证作为手续,他们便可从国际金融市场为衡水农行引入巨额资金,衡水农行对引入的资金无需还本付息,也不用对所开信用证承担任何责任的谎言,在对信用证业务和梅直方、李卓明的资信程度均不了解的情况下,既不经本行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也不向地方政府和上级银行如实报告,就于同年4月1日至2日,代表衡水农行与梅直方、李卓明签定了引入外资100亿美元的协议。4月4日,赵某0派徐某1到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总行)咨询引进外资的可行性。徐某1在农业总行未找主管外汇业务的国际业务部咨询,即返回衡水向赵某0说:农业总行认为引进外资是件好事,促使赵某0决定将此事进行下去。4月5日,赵某0、徐某1在梅直方、李卓明未按事先的承诺提供反担保的情况下,即超越本银行业务范围,开具了200份备用信用证,总金额达100亿美元。赵某0和被告人刘某3依职务在信用证上签署了各自的姓名后,交给梅直方、李卓明寄往国外。4月7日,衡水农行收到国外一家企业对所开备用信用证的查询。赵某0、刘某3签署了由梅直方、李卓明拟定的对备用信用证无条件确认的电函,对查询作了答复。4月15日,赵某0又根据梅直方的要求,与刘某3签发了对国外另一家企业查询的复函。4月17日,河北省农业银行要求赵某0、徐某1汇报开具备用信用证的情况,赵某0、徐某1为掩饰渎职行为,向梅直方、李卓明索要其事先承诺的反担保函。梅直方、李卓明即虚构了一份“联合国家共和银行”100亿美元的备用信用证。赵某0明知这份信用证是无效的,仍向上级银行报送。4月21日,香港一家企业来函查询,赵某0、刘某3此时已因无权签发信用证受到上级银行负责人的批评,但仍然签发了无条件确认所开备用信用证的复函。衡水农行的备用信用证寄到国外以后被直接变卖。农业总行为追索这些信用证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其金融信誉亦受到严重损害。
1993年5月26日,被告人赵某0参加了农业总行决定报请公安机关审查梅直方、李卓明诈骗行为的会议(以下简称“5.26”会议),赵某0明知会议内容是事关国家重大利益的秘密事项,并受到有关领导要其保密的特别指示,仍将会议内容泄露给被告人徐某1。徐某1为了使梅直方、李卓明逃走,有利于掩饰其渎职行为,将上述秘密事项写在纸条上交给受衡水农行聘请翻译的被告人赵某2,让其通知给梅直方。同时赵某2还将衡水农行为挽回损失,准备委托其向境外有关企业发送否定备用信用证的电函一事也告知梅直方。赵某2按梅直方提供的另一地址将这一电函发出,破坏了衡水农行这一消除备用信用证风险的措施。
衡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提供外汇担保管理办法》中规定,为境外机构提供外汇担保,应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农业总行发布的有权签字样本中,没有被告人赵某0、刘某3的签样。况且衡水农行国际业务代理处的营业执照上,也没有国际结算和外汇担保的业务范围。赵某0身为衡水农行行长,不履行行长的职责,轻信梅直方、李卓明的谎言,违反行业管理规章,越权开出100亿美元的备用信用证,严重损害了中国农业银行的财产权益和金融信誉,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应当依法严惩。“5.26”会议研究了向公安机关报案,追查梅直方、李卓明诈骗犯罪等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国家秘密,与会人员有保守秘密的义务。赵某0违反保密法规,泄露“5.26”会议秘密事项,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泄露国家秘密罪,应当依法惩处。赵某0一人犯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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