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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 第1期】威廉·平·陈走私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发布于:1997-01-13 分类:裁判案例
被告人:A单位(WILLIAMPINGCHEN)。因本案于1996年6月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拘留,6月13日被逮捕。 辩护人:潘峰、袁季雨,上海市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A单位走私案,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A单位于1995年7月1日至12月30日间,置中美合资上海统一纸业有限公司中方管理人员的多次反对于不顾,将16只集装箱计238吨“废纸”、“混合纸”,先后5次用沱河轮、罗斯福总统轮、华盛顿总统轮、林肯总统轮从美国洛杉矶港、奥克兰港运抵我国上海市吴淞港和外高桥港。其中,运至吴淞港区的2只集装箱已向吴淞海关报关,因未取得国家环保局签发的准予进口证明,海关未予放行。运至外高桥港区的14只集装箱,由于无法取得环保机关准予进口的证明而未向海关报关。1996年5月,上海海关在清理各口岸滞留货物时,会同环保、商检机关对滞港未提的16只集装箱进行了开箱查验,发现箱内有大量污染环境的生活垃圾和少量医用废物,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要求,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废物。经向“收货方”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安徽公司和中国浙江畜产品进出口公司查询,发现是A单位冒用上述公司的名义,实施进口废物的行为,继而从A单位处查获了上述集装箱的4票提单副本、传真件及其他有关单据,A单位也承认了16只集装箱是其进口的事实。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A单位为逃避我国海关监管,违反我国海关法第十八条关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和有关单证”的规定,以冒用我国公司名义、假报货物名称的手段进口238吨我国禁止进口的废物,其行为触犯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一款(1)项,构成走私罪,A单位虽然是美国人,但是他在我国境内实施犯罪,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的规定,应当受到我国刑法的处罚。据此,该院于1997年1月13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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