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第4期】宣告王丽生无罪案
被告人:王某0。
被告人王某0贪污一案,由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向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某0生于1988年8月代表浙江省轻纺工业设计院(简称省设计院)与江苏省扬州化肥厂签订提供技术服务合同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向对方提出要1.5万元技术服务费,并要求用支票和现金两种方式支付。对方同意后,王某0欺骗省设计院领导说:扬州化肥厂只肯出技术服务费1000元。技术服务结束后,扬州化肥厂按王某0的意见,将1000元汇入省设计院,其余1.4万元,王某0以杭州市纺织工业设计室(简称市设计室)的名义收取。王某0将其中4000元作为报酬发给市设计室,个人实得1万元,已构成贪污罪。
下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除认定起诉指控的事实外,还查明:被告人王某0所得的1万元,将其中1200元支付给扬州化肥厂有关人员,个人实得8800元。1990年10月,王某0向扬州化肥厂谎称,领导不敢承担责任,此款无法分配,又将8800元连同私款,凑足1万元后退回,让该厂改用支票汇入市设计室。市设计室收款后,以业务费名义发给王某0300元。
下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0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单位派遣提供技术服务的便利条件,欺骗单位领导,将部分公款据为己有。但是,鉴于王某0在立案侦查前已将款全部退出,故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市设计室没有参与该项技术服务,却收入1.4万元,属不当得利。据此,于1992年5月5日判决:一、对被告人王某0,宣告无罪。二、随案移送的1.4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第一审宣判后,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其理由是:一、王某0向扬州化肥厂提出要的1.5万元,除1000元直接汇给省设计院,4000元被王某0作为报酬付给市设计室外,其余1万元均由王某0领取,据为己有,并非88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王某0在其贪污行为暴露后,为掩盖罪行、抗拒调查,才将1万元转移到市设计室的,不同于立案侦查前主动退赃,这是犯罪后的认罪态度问题,只影响对王某0的量刑,不影响对其行为定罪。一审判决以王某0犯罪后的态度认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从而宣告无罪,是错误的。二、王某0是受省设计院派遣为扬州化肥厂完成设计任务的,所得报酬1.5万元的所有权应属省设计院,但其中1.4万元却被王某0截留。把1.4万元认定为市设计室的不当得利。没收上缴国库,也是不正确的。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王某0曾数次成功的主持单体回收装置的设计工作。1988年初,江苏省扬州化肥厂为排污及回收污水中的可利用物质,拟建一套单体回收装置,遂派主持此项工作的工程师王有福赴上海、北京等地考察,了解到建这套装置不包括土建费,需投资200万元左右,且能耗大,厂里难以承受。同年8月,经人介绍,王有福去杭州考察了王某0主持设计的一套单体回收装置,只需投资70万元,且能耗低、效益好,遂向领导汇报,决定请王某0设计。王有福代表扬州化肥厂在与王某0洽谈此事时,王某0提出要技术服务费1.5万元,且要个人多得,单位少得。扬州化肥厂表示同意,但要求必须以单位的正规手续领取现金。8月10日,王某0找到市设计室负责人辛作友,声称自己承揽了扬州化肥厂的设计工作,为收取现金方便,请辛作友帮忙以市设计室的名义签订协议和办理结算手续,市设计室可从中收取报酬。辛作友同意。王某0考虑到要完成此项设计任务,不仅要占用部分工作时间,还需到扬州化肥厂作实地考察,故协议书内容写为:市设计室总体负责扬州化肥厂单体回收装置的工程技术咨询及设计(部分工艺由省设计院配合),总费用1.5万元,以现金和支票两种方式支付(省设计院的费用1000元由厂方直接汇入该院帐号,从1.5万元中扣除)。协议写好后,由辛作友盖上市设计室的公章,并注明银行帐号。王某0又以市设计室的名义写好每张2000元的5张现金收条,亦由辛作友盖上公章。8月13日,王某0向省设计院领导汇报了扬州化肥厂要求设计单体回收装置一事,但谎称只须将原有图纸复印即可,不需做更多工作,对方只付报酬1000元。经领导同意后,王某0即以省设计院职工技协的名义填写了一份合同书,由本单位盖了公章。8月16日,王某0自带协议书、合同书到扬州化肥厂。该厂认为协议与合同内容可行,盖了公章。嗣后,王某0主要利用业余时间为扬州化肥厂设计了11张图纸,
省设计院的蒋辅天设计1张图纸,均由王某0的女儿描图后交省设计院的罗琼天审核。扬州化肥厂根据这些图纸建成单体回收装置,并一次试车成功。该装置从投产至第二审法院调查前,已创造了130万元的经济效益,同时减轻了废水对环境的污染。扬州化肥厂按照约定,用支票给市设计室汇入4000元,给省设计院汇入1000元,同时根据工程进度,让王某0用市设计室的收条分4次领取了现金1万元。王某0领到现金后,以奖金的名义分给扬州化肥厂参加建造单体回收装置的人员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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