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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于:2015-02-12 分类:裁判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10年7月27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宋某某伙同王某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在平顶山市某社区内,持刀对被害人张某某和李某某实施抢劫,劫得现金5元及手机一部。后几人将手机卖掉,所得赃款用于到网吧消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发前,被告人董某某、宋某某经常出入网吧与游戏机房,沉迷游戏并缺乏消费资金来源是诱发二人实施犯罪的主要原因。 (二)裁判结果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董某某、宋某某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时,禁止董某某、宋某某在36个月内进入网吧、游戏机房等娱乐场所。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二被告人及法定代理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三)案例评析 本案两名被告人犯罪时均不满18周岁,系初犯,能够认罪、悔罪,作案手段一般,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判处了缓刑。鉴于董某某、宋某某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是沉迷网络、不能自拔,法院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网吧、游戏机房等娱乐场所,从而对二人的行为给予必要的约束,实现改造、感化、挽救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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