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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仇海营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发布于: 分类:裁判案例
被告人仇海营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仇海营、崔留芷、严双全、闫庆文、黄学礼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利公司)许可,在河南省南乐县千口乡千口村内共同投资,合作生产假冒注册商标“巧乐滋”的雪糕产品共计117 571件(箱),假冒注册商标“卡通人”(大布丁)的雪糕产品共计3 947件(箱),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3 119 998元。五被告人的行为同时侵害了伊利公司对上述两种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其间,仇海营与被告人闫中波合作,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牛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河南省南乐县千口乡千口村加工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绿色心情”的雪糕产品共计110 855件(箱),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 773 680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同时侵犯了蒙牛公司对该产品的外观专利设计权。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仇海营、崔留芷、严双全、闫庆文、闫中波、黄学礼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和假冒专利罪,依法择一重罪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处断。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法分别判处五年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并处人民币2 446 839元至311999.80元罚金不等。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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