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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第1期】王晓东抢劫、流氓、盗窃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发布于:1996-06-01 分类:裁判案例
被告人:王某0。首都钢铁公司特殊钢公司薄板厂工人。1996年5月26日被逮捕。 辩护人:宋德家,北京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被告人王某0犯抢劫罪、流氓罪、盗窃罪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王某0伙同康建平(另案处理)于1996年1月23日下午5时许,到本市石景山区古城第二小学南公共电话亭打电话,康建平强行将正在打电话的曹正飞(男,30岁)的电话挂断。随后,王某0、康建平又对曹正飞进行殴打,抢劫其所带戒指,因曹正飞反抗抢劫未逞。当晚6时计,王某0等人又在石景山区八角南路14栋楼北侧,寻机抢劫作案,适逢吕×(女)路过此处,王某0上前抢走吕的背包。当吕×追赶索要时,王某0抓住吕×的头发进行殴打,将其摔倒在地,抢走金项链一条、人民币380元,并对吕×进行猥亵。当晚11时,王某0又到石景山区八角南路10栋6门93号,破窗入室盗窃王少东的人民币3.3万余元、700余美元及金项链、金戒指等物品,所窃钱、物共价值人民币3.9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0于1996年1月27日凌晨1时许,到石景山区雕塑公园附近寻机抢劫,将女青年张××、刘××(均系河南省宜阳县人)截住),用双手抓住2人头发,逼迫交出钱财,2人说没有,王某0强行从张××身上搜出人民币120余元。尔后,王某0又对2人拳脚相加进行殴打,并对张××进行猥亵。 被告人王某0于1996年5月14日晚10时许,在本市石景山区八角南路14栋楼北侧花园处寻机抢劫。将过路行人郝×(女,29岁)截住,抓住其的头发,拳击面部,将郝×打昏,抢走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并对郝×进行猥亵。郝×被殴打致脑震荡、鼻骨骨折。王某0作案后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有受害人曹正飞、吕××、张××、刘××、郝×及事主王少东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医院诊断证明、查获的被抢、被盗物品和赃物作价证明等在案证实;被告人王某0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手段等情节与上述证据相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0目无国法,在全国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斗争中,仍进行犯罪活动,犯罪气焰嚣张。王某0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手段多次拦路抢劫公民财物,并入室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且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分别构成抢劫罪、盗窃罪和流氓罪。所犯抢劫罪、盗窃罪情节均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当依法严惩;所犯流氓罪情节恶劣,应当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从严惩处。王某0一人犯数罪,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其犯罪性质和情节,依照刑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还应当相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王某0虽在羁押期间坦白部分罪行,但所犯罪行极为严重,其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据此,该院于1996年6月1日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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