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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作敏等8人非法管制、非法拘禁、窝藏、妨害公务、行贿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发布于: 分类:裁判案例
被告人:禹某0。 被告人:禹某1。 被告人:刘某2。 被告人:周某3。 被告人:马某4。 被告人:黄某5。 被告人:陈某6。 被告人:石某7。 禹某0等8名被告人,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其共同或分别犯有非法管制罪、非法拘禁罪、窝藏罪、妨害公务罪、行贿罪,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0年4月11日,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村发生了刘玉田被村民禹作相等7人(均已判刑)殴打致死的案件后,被告人禹某0指使大邱庄所属的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停止了刘玉田亲属刘金刚、刘金会、刘金功等人的工作,并派人监视刘玉田之妻禹荣田以及子女刘金会、刘金刚、刘金功、刘金云、刘金敏等人,不许出村,直至1992年12月才解除对这些人的非法管制。 1992年11月27日下午,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第三局干部学校(以下简称干部学校)的教师及学员20余人在大邱庄博通商店参观时,学员张新泽等人因询问价格与该店的经理发生争执,被大邱庄的保安人员带至保安联防队。被告人周某3得知此事后,派人将10余名学员押到治保会,并带头殴打教师程刚和学员周坚毅等人。在场人一拥而上,对学员拳打脚踢。下午4时许,被告人禹某0接到周某3的报告后,指使周某3将程刚带到总公司三楼会议室,禹某0及在场的被告人禹某1、周某3、石某7等人质问、辱骂程刚,石某7揪程刚头发,禹某1打程刚耳光。尔后,禹某0又派人将学员张新泽带到三楼会议室审问。在禹某0的暗示下,禹某1等人又对张新泽进行殴打,致张新泽左耳膜穿孔。当日晚9时许,在有关方面要求放人的情况下,禹某0逼迫程刚违心地写下“悔过书”后,才把被非法拘禁的师生放回。在被拘禁期间,程刚、周坚毅等15名师生被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张新泽的左耳伤为轻伤。 1992年11月下旬,被告人禹某0怀疑大邱庄原华大集团公司有经济问题,遂决定将华大集团公司所属的各企业交由其他公司负责审查。12月2日,被告人刘某2派人,将原华大集团公司氧气厂的厂长田宜正带到万全集团公司非法关押、审查。12月7日下午,禹某0在总公司三楼会议室主持了对田宜正进行的非法审讯,刘某2、周某3、石某7等20余人参加。禹某0首先打了田宜正的耳光,刘某2、周某3、石某7等20余人随后对田宜正拳打脚踢,并将田宜正上衣扒光,用电警棍击打、非法审讯、殴打持续两个小时。尔后,禹某0下令将田宜正押回万全集团公司继续非法拘禁,直至12月15日才结束。 1992年12月4日下午,被告人禹某0在总公司三楼会议室主持对原华大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侯供滨进行非法审讯,禹某1、石某7等10余人参加。禹某0、禹某1殴打侯洪滨,在场其余人亦对侯洪滨拳打脚踢。当晚7时许,禹某0命令被告人周某3将侯洪滨带到治保会关押。在关押期间,周某3对侯洪滨进行过非法审讯,禹某0、禹某1、石某7等人也于12月13日上午再次非法审讯了侯洪滨。对侯洪滨的非法拘禁及审查至1993年1月14日结束。 1992年12月8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禹某0在总公司三楼会议室内,主持对原华大集团公司养殖场场长宋宝非法审讯,禹某1、周某3、石某7参加,周某3、石某7以及在场的10余人还对宋宝进行辱骂、殴打。至晚6时许,禹某0下令将宋宝带至尧舜集团公司所属的农场关押、审查。12月10日,被告人刘某2又派人将宋宝带至万全集团公司关押,直至1993年1月15日才解除对宋宝的非法拘禁。期间,刘某2还对宋宝进行了非法审讯。 1992年12月13日,大邱庄原华大集团公司养殖场职工危福合被万全集团公司经理部经理刘云章以及李振彪、陈相歧、刘绍升等18人(均另案处理)殴打致死。被告人刘某2向禹某0报告此事后,禹某0指使刘某2挑选几名可靠的人承担罪责,刘某2即召集刘云章、李振彪、陈相歧、刘绍升4人统一口径,编造谎言,企图掩盖事实真相,并暗示其他人否认参与殴打过危福合一事。12月14日晨,禹某0得知公安机关已确认刘云章、李振彪、陈相歧、刘绍升为重点嫌疑人后,又指使刘某2安排刘云章等4人外逃。刘某2分别给刘云章等4人各2万元人民币,资助其外逃。尔后,禹某0耽心刘云章等4人外出藏匿易被发现,又决定让刘云章等4人回村中隐藏。12月15日,刘某2伙同被告人马某4将刘云章等4人接回村中藏匿。1993年2月16日,刘某2又指使马某4将陈相歧、刘绍升藏在马某4家中。次日,当公安、检察机关干警要进村搜捕刘云章等4人时,禹某0明知刘云章等4人在村中藏匿,即向公安、检察干警提供假情况,又借故拖延,致使刘云章等4人未被捕获归案。2月20日,刘某2通过马某4又向刘云章等4人各资助2万元人民币,并派车将刘绍升送往河北省献县藏匿。3月1日,刘某2派车,让被告人陈某6将陈相歧送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藏匿。3月11日,刘某2、马某4与被告人黄某5密谋后,由黄某5将刘云章、李振彪送到泉汾热轧带钢厂的龙门吊机房内藏匿。3月14日,刘某2再次资助刘云章、李振彪各2万元人民币,由黄某5开车将刘云章、李振彪送往河北、江苏等地藏匿。 1992年12月15日晚,被告人禹某0接到被告人周某3的报告,得知公安机关干警宋忆光等6人对危福合死亡现场进行了勘察,便下令扣留宋忆光等6人。周某3立即指派治保会的巡逻队员将宋忆光等6人扣留在勘查现场的三楼楼道内,断绝了宋忆光等6人与外界的联系。16日上午8时许,宋忆光等人被带至总公司会议室,禹某0对宋忆光等人无理指责。上午11时许,禹某0迫于天津市领导人让“立即放人”的指示,才将宋忆光等人放回。禹某0、周某3非法扣留宋忆光等人13个小时,严重妨碍了公安干警依法执行公务。 1993年2月16日,天津市公安、检察机关组织干警准备进入大邱庄搜捕刘云章等4人。被告人禹某0得知此消息后,连夜召开会议,策划阻碍执行公务的干警进村的办法,并命令被告人周某3派人把守进村的路口。周某3立即召集总公司所属各集团公司的保卫科长进行了部署。17日上午,禹某0带领并指使他人围攻、指责进入大邱庄的公安、检察机关领导及静海县的负责人,阻挠公安、检察干警搜捕刘云章等4人和张贴通缉令的公务活动。17日下午4时许,禹某0命令各公司调集人员“保卫”总公司,封堵进村路口。周某3受禹某0指派负责指挥村庄外围的警戒、巡逻。随后,总公司大楼前聚集了上万名不明真相的群众,进村的各主要路口也分别被卡车、油罐车封堵,手持钢棍的人员在各路口和总公司大楼周围昼夜把守。18日上午,禹某0又召开全村广播大会,煽动全村的工厂停工、学校停课,致使公安、检察干警无法正常执行公务。 1992年12月底至1993年3月间,被告人禹某0、禹某1为获取与大邱庄发生的事件有关的国家机密,向北京某机关干部高潮(另案处理)多次行贿。禹某0给高潮人民币1万元,禹某1给高潮人民币1.5万元,高潮向禹某0、禹某1提供了国家重要机密文件3份。在此之前的1992年8月,禹某0因对本村村民禹作相、禹作立等7人犯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判刑一事不满,还给高潮行贿美金1000元,欲通过高潮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 上述被告人禹某0非法管制他人的事实,有被害人禹荣田、刘金会、刘金钢、刘金功、刘金云、刘金敏的陈述及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禹某0、禹某1、刘某2、周某3、石某7非法拘禁他人的事实,有被害人程刚、张新泽、田宜正、侯洪滨、宋宝的陈述以及证人证言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被告人禹某0、刘某2、马某4、黄某5、陈某6窝藏刘云章、李振彪、陈相歧、刘绍升的事实,有被窝藏的刘云章等4人的供述以及其他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禹某0、周某3妨害公务的事实,有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禹某0、禹某1行贿的事实,有受贿人高潮的供述、高潮之妻的证言以及有关书证证实。禹某0等8名被告人对主要事实亦供认不讳。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禹某0指使他人对刘玉田的亲属进行监视、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管制罪,且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禹某0组织他人关押干部学校的师生以及田宜正、侯洪滨、宋宝等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在犯罪过程中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应当从重处罚。禹某0指使他人窝藏将危福合殴打致死的刘云章等4名犯罪分子,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窝藏罪,且犯罪情节严重,应当从重处罚。禹某0下令扣留勘查犯罪现场的公安干警,并组织指挥他人以暴力阻碍公安、检察干警搜捕罪犯的公务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且犯罪情节恶劣,应从重处罚。禹某0与被告人禹某1为获取国家重要机密,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独犯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行贿罪,且其犯罪情节严重,应依照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禹某0的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还应依照刑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禹某0在所犯非法拘禁、窝藏及妨害公务罪中,均起了组织、指挥的作用,依照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共同故意犯罪中的主犯,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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