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学法

王某、肖某破坏通讯设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发布于: 分类:裁判案例
被告人王某0。 被告人肖某1。 被告人王某0、肖某1破坏通讯设备一案,由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向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鄂城区人民法院经进行公开审理,查明: 正当湖北省广大群众和解放军防汛救灾的时候,被告人王某0于1991年7月8日凌晨,携带钳子等作案工具,来到武汉至黄石军用通讯线路石山乡小王河线段处,去剪正在使用的3.0型铜质军用通讯电线四档二相计400米。当王某0正在卷线时,被巡查线路的解放军某部通讯战士抓获。由于军用通讯线路被王某0剪断,致使通讯中断190分钟,造成重大损失。 1990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0伙同被告人肖某1,携带钳子等作案工具,来到武汉至黄石军用通讯线路小王河线段处,王某0剪线,肖某1卷线,共剪去正在使用的2.5型铜质军用通讯电线一档计100米。 上述事实,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证实,二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0、肖某1盗窃正在使用的军用通讯电线,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破坏通讯设备罪。特别是在7月上旬鄂东暴雨成灾,军民正在紧张防汛救灾时,被告人王某0盗窃军用通讯电线,造成通讯中断190分钟,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予从严惩处。王某0的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依照刑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据此,鄂城区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24日判决.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