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学法

【1998年第2期】江都市春风皮鞋厂、朱炳全行贿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发布于:1996-12-18 分类:裁判案例
被告单位:A单位。 法定代表人:朱某1,厂长。 被告人:朱某1。 辩护人:章敏,江苏省镇江市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许滨,江苏省扬州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江都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A单位(以下简称皮鞋厂)犯行贿罪、被告人朱某1犯行贿、玩忽职守罪,向江苏省江都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江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1在担任皮鞋厂厂长期间,为了获取资金,于1994年下半年至1996年6月,先后向江都市砖桥镇党委书记孙志明等人行贿人民币30万元。另外,朱某1还在担任厂长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该厂1000余万元应收款不能收回;在企业逐年亏损的情况下,仍然开支无度,最终导致皮鞋厂亏损1882.35万元,负债3422.23万元,资不抵债1755.91万元。朱某1的行为触犯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九条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行贿罪、玩忽职守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朱某1及其辩护人辩称:第一、行贿的30万元中应扣除非行贿的8万元;第二,造成皮鞋厂严重亏损的原因,除了朱某1主观上计划管理不善外,尚受宏观调控、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的影响,认定朱某1犯玩忽职守罪不能成立。 江都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1在担任皮鞋厂厂长期间,为获取银行贷款和有关单位的资金,于1994年下半年至1996年6月,以送礼、帮助解决旅差费等手段,先后向砖桥镇党委书记孙志明、财政所所长颜成瀛、工业联合公司经理杭登波、中国银行江都市支行行长蔡宝琪、江都市物资局副局长兼江都市机电公司经理钱玉虎、江都市沪江皮革手套厂厂长宗良喜、江都市外经委主任王斌、副主任石林等人(均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计30万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孙志明,杭登波、王斌等人的证词证实,被告人朱某1亦供认不讳。 江都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1身为皮鞋厂厂长,为本厂获得非法利益,以集体资金向多人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九条,构成单位行贿罪。江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朱某1犯行贿罪成立;指控朱某1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不予采纳。朱某1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第一点辩护理由,经查无事实根据,不予采纳;第二点辩护理由,经查能够成立,予以采纳。据此,江都市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18日判决: 被告人朱某1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被告单位江都市春风皮鞋厂罚金二万元。 第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朱某1不服,以“一审认定构成行贿罪不当”为由,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