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第7期】Autodesk公司诉龙发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A单位。
法定代表人:卡洛尔·巴兹,该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被告:B单位。
法定代表人:王显,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A单位(以下简称Autodesk公司)因认为被告B单位(以下简称龙发公司)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是3ds Max系列和 AutoCAD系列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被告龙发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下属的营业场所擅自安装并使用原告的软件94套,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在《北京晚报》和《北京青年报》中缝以外非广告版面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737700元;4.赔偿原告支出的翻译费2070元、工商查询费180元、调查取证及律师费5万元,共计52250元;5.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Autodesk公司提交以下证据:
1.3ds Max 3.0、3ds Max 4.0、3ds Max 5.0和AutoCAD 14.0、AutoCAD 2000软件的注册证明书、公证书、认证书,用以证明 Autodesk公司是这些软件的著作权人;2.对龙发公司所属亚运村店、天通苑店、城外诚店、万家灯火店的勘验笔录,(2002)京国证民字第8207号、8208号、8209号、8210号、8211号、8212号公证书,(2002)京海民证字第2358号、2359号、2360号公证书,对龙发公司所属居然之家店、环三环店、东方家园精品建材店、东方家园3层B1号店、怡和精品店、碧溪家具广场店、瑞赛大厦店、明光家居广场店、锦胜华安商务楼店、大钟寺店的现场笔录,北京市国信公证处下载AutoCAD 2000和3ds Max 4.0制作的2张光盘,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证处拍摄的53张照片,法院诉前证据保全的电子证据,北京市版权局的软件使用状况统计表,京权处罚(2003)3号著作权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发公司经营网点的相关信息,用以证明龙发公司未经许可安装并商业使用涉案软件的种类和数量;3.北京市版权局的现场检查记录清单,对龙发公司居然之家店的现场笔录,用以证明在北京市版权局多次执法检查后,龙发公司仍故意继续其侵权行为;4.购买软件专用发票,软件报价单,用以证明涉案软件的市场价格及Autodesk公司的实际损失;5.翻译费发票、工商查询费发票、律师费发票,用以证明Autodesk公司为诉讼支出的费用;6.京权联[2001]16号文件、(99)京勘设管字第85号文件、北京荣创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创达公司)的说明、北京纳一尔科技有限公司的证明,用以证明涉案软件的市场价格,并且证明涉案软件只在特定期间针对特定主体才给予优惠价格。
被告辩称:被告购买过原告的正版软件,不具有侵犯原告软件著作权的故意。后因原告正版软件的价格过高,被告才在自己的计算机中安装了可以替代原告软件作用的其他厂商正版软件。至于原告所诉的软件,是被告公司个别员工未经被告允许,在其使用的计算机中私自安装的,不是被告为自己的经营而侵权使用。况且原告所报的软件价格不符合事实,索赔数额过高,且缺乏依据,不能同意其诉讼请求。
被告龙发公司提交以下证据:
1.《CAD软件正版化》合作协议书,用以证明龙发公司致力于推进正版化工作,安装了可以替代涉案软件的其他软件;2.专用发票,用以证明龙发公司曾经购买过Autodesk公司的正版软件,具有正版意识;3.有关CAD正版化项目报价单,用以证明AutoCAD 14.0的用户价为4950元;4.软件报价单,用以证明AutoCAD 2000的特惠价为15500元,3ds Max 4.0的优惠价为21500元。
法院主持了质证、认证。经质证,对原告Autodesk公司提交的证据,被告龙发公司认为:除无法确认“关于龙发公司经营网点的相关信息”、“(99)京勘设管字第85号文件”、“Autodesk公司报价单”和“荣创达公司说明”这几个证据的真实性以外,其他证据虽真实,但或者与本案无关,或者不具有原告举证想达到的证明目的。对龙发公司提交的证据,Autodesk公司认为:证据 1、2与本案无关,证据3的真实性存在疑问;假设证据3是真实的,也只适用于地区正版化批量购买的情况;证据4指的是特惠价,不是市场价,而特惠价不能适用于侵权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Autodesk公司是美利坚合众国的一家公司,美利坚合众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均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
涉案的3ds Max 3.0、3ds Max 4.0、3ds Max 5.0是三维建筑模型、动画及渲染解决方案软件,AutoCAD 14.0、AutoCAD 2000是二维制图及详图和三维设计工具软件,原告Autodesk公司曾就这五种计算机软件在美利坚合众国进行过版权注册。
被告龙发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住宅及公用建筑装饰设计与施工的企业。
2002年4月23日和2003年10月11日,北京市版权局执法人员在检查计算机软件的版权状况时,两次发现被告龙发公司在北京市的九个经营网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安装并使用了3ds Max系列和AutoCAD系列软件共61套。此外,经原告Autodesk公司申请,法院于2003年6月17日对龙发公司在北京市的另外四个经营网点进行诉前证据保全时,发现这四个经营网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安装并使用了3ds Max系列和AutoCAD系列软件共33套。龙发公司擅自安装并使用的软件分别为:3ds Max 3.0版软件2套,3ds Max 4.0版软件17套,3ds Max 5.0版软件8套,AutoCAD 14.0版软件40套,AutoCAD 2000版软件27套,总计94套。
涉案软件的市场价格为:3ds Max 3.0每套18800元,3ds Max 5.0每套24000元,AutoCAD 14.0每套10000元,AutoCAD 2000每套18500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同为《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该公约第三条1.(a)规定:“作者为本同盟任何成员国的国民者,其作品无论是否已经出版,都受到保护”;第五条1.规定:“就享有本公约保护的作品而论,作者在作品起源国以外的本同盟成员国中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给予和今后可能给予其国民的权利,以及本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第五条2.规定:“享有和行使这些权利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也不论作品起源国是否存在保护。因此,除本公约条款外,保护的程度以及为保护作者权利而向其提供的补救方法完全由被要求给以保护的国家的法律规定”,这是该公约确定的“国民待遇原则”。《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原告Autodesk公司在美利坚合众国注册了版权,是涉案五种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其享有的著作权应当受我国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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