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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侵占他人财产类推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发布于: 分类:裁判案例
被告人:马某0。1987年12月,因介绍卖淫嫖娼被劳动教养1年。1989年1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马某0侵占他人财产1案,由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检察院向南市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南市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审理,查明: 1987年2月,被告人马某0经人介绍,与来沪经商的广东省饶平县饶兴蛇皮加工厂港 商代理人郭长浩结识。同年8月29日,马某0与郭长浩自上海市来到广州市。次日上午,郭长浩去深圳办事,将密码手提箱1只交给马某0保管。马某0在郭长浩去深圳后,撬开手提箱,窃取郭长浩在上海市的银行存款折2个,合计存款3.9万元,现金270元,以及私人图章等财物。随后,马某0携带手提箱回到上海,先后3次从银行支取郭长浩的存款1.9万元,再次前往广州挥霍。9月下旬,马某0返回上海后,又先后5次将郭长浩的存款余额及利息合计2.0274万元全部从银行支取,继续挥霍。郭长浩返回广州后,发现马某0去向不明,即赶赴上海,经查银行存款,已被马某0取走,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10月19日,公安机关找到马某0,追回赃款1.2500万元。 被告人马某0的上述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和书证为证,马某0亦供认不讳。 南市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0利用为他人保管财物之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巨款,已构成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但是,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该犯罪行为没有明文规定,故依照刑法第七十九条关于类推的规定,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类推马某0犯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马某0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依照刑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据此,该院以被告人马某0犯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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