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第5期】陈卫华诉成都电脑商情报社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陈某0,北京荣易达电子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宇,北京包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B单位。
法定代表人:牛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俊峰,B单位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方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0因与被告B单位发生著作权纠纷,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1998年5月10日,我以笔名“无方”撰写的《戏说MAYA》一文上载到我的个人主页“3D芝麻街”上,并注明“版权所有请勿转载”。同年10月16日,被告未经我同意将该文刊载于其主办的《电脑商情报》第40期家庭版上,其行为侵犯了我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支付稿费231元和惩罚性稿费5万元。
被告辩称:《戏说MAYA》一文是读者于1998年8月通过电子邮件投稿到我社的电子信箱上的,该电子邮件中没有“版权所有请勿转载”的内容,我社曾回函要求其提供作者详细资料,但推荐者未能回函。同年10月16日,我社在报纸上将该文全文发表,署名为“无方”,并在发表时加注编者按,注明“作者与3D一样发源不详”。我社同意以国家稿费标准付给《戏说MAYS》一文的作者稿费231元,但是请原告证明他就是作者“无方”,我社没有主观过错,行为没有构成侵权,故不同意道歉及支付所谓惩罚性稿费的要求。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3D芝麻街”为国际互联网上一个人主页的名称,网址为“http://WWW.nease.net/∽xmchang/3ds”(http://WWW3D.yeah.net),版主署名为“无方”。该主页于1998年1月开始上载文件,内容主要为有关三维动画设计的文章。同年5月10日,一篇题为《戏说MAYA》的文章被上载到该主页上,作者署名为“无方”。同年10月16日,被告B单位在主办的《电脑商情报》上刊登《戏说MAYA》一文。文章署名为“无方”,该报在刊登此文的同时加注了编者按,称“本文的出处也如同文中的3D发源一样不详,不过有一位铁杆读者、3D迷兼网虫极力推荐”。此后,被告在其作者信息库中保留了“无方”的栏目,栏目内容中仅注明作者署名为“无方”,并在稿费统计表中注明稿酬尚未支付。同年11月,原告陈某0向被告发出电子邮件,说明本人系《戏说MAYA》一文的作者。同年12月2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传真,提出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收到上述函件后拒绝了原告的要求。
目前我国国际互联网上个人主页的注册虽然尚无专门的法律规定,但个人主页注册后,注册人会获得该个人主页的帐号、密码和网址,在一般情况下个人主页的密码由其注册人掌握、使用,文件的上载、删除工作亦由注册人完成。在审理过程中,经现场勘验,原告可修改个人主页“3D芝麻街”的密码,并可上载或删除文件,《戏说MAYA》一文可被固定在计算机硬盘上并可通过WWW服务器上载到“无方”的个人主页上。在此文的页面上标有“版权所有请勿转载”的字样。被告未提出相反的证据证明特殊情况的存在或《戏说MAYA》一文已于上载前被报刊刊登,亦未提供读者向其投稿的原始证据。经法庭调查,被告亦认可原告即为“无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B单位侵权成立,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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