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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程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发布于: 分类:裁判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傅程君。 2010年5月26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傅程君驾驶一辆红色奔腾轿车从住处外出接朋友。途中,傅程君停车并在车内吸食随车携带的毒品氯胺酮,后继续驾车前行。当车行至一超市附近时,傅程君出现轻微头晕、亢奋等反应,但仍继续驾车前行。20时50分许,傅程君停车后(未熄火),出现严重意识模糊、严重头晕等反应,并产生幻觉。随后,傅程君踩油门驾车前行,连续与2辆三轮车发生轻微碰撞。稍作停顿后,傅程君又踩油门驾车前行,与一辆行驶的三轮车迎面相撞,将三轮车主及多名行人撞倒在地,并将三轮车压于轿车左下方。停顿约5分钟后,傅程君又猛踩油门驾车顶着三轮车前行,在撞翻路边多家摊位,撞倒多名摊主和行人后,因车轮被台阶卡住而被迫停下。傅程君的驾车冲撞行为共造成20人受伤,其中1人重伤、4人轻伤、15人轻度伤,并造成共计1.6万余元的财产损失。傅程君被抓获后,公安人员从其所驾轿车内查获氯胺酮2.33克。 案发后,被告人傅程君认罪,悔罪,其家属与25名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傅程君吸食毒品产生幻觉后,驾驶机动车在人群密集路段肇事,后又继续驾车冲撞,致多人受伤,并造成他人财产受损,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傅程君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得到赔偿,对傅程君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傅程君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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