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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诉黄艺、袁小君等诈骗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发布于: 分类:裁判案例
公诉机关: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0。 被告人:袁某1。 被告人:刘某2。 被告人:刘某3。 被告人:方某4,小名方五。 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某0、袁某1、刘某2、刘某3、方某4犯诈骗罪,向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0、袁某1为偿还因赌博欠下的债务,共谋设计赌局圈套,以打假牌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二被告人约定由黄某0物色被骗对象,由袁某1负责约请帮助打假牌的人。此后,黄某0联系“长天数码港”业主、本案被害人姚某某,谎称要与姚某某当面商谈买卖煤矿的有关事宜。2004年11月5日下午,被告人刘某3、方某4应邀来到叙永县。黄某0即按事先的预谋,于当晚请姚某某与刘某3、方某4一起吃饭,并向姚某某介绍刘某3、方某4是“经营煤炭生意的老板”。席间,黄某0又电话通知被告人刘某2、袁某1前来共进晚餐。饭后黄某0邀已有醉意的姚某某到茶楼喝茶打牌,其间各被告人以欺诈手段控制牌局,致姚某某输掉人民币58万元。次日,黄某0等人到“长天数码港”与姚某某结清赌债,姚某某只得将其所有的两部汽车折价 43万元,连同14万元现金抵偿赌债。黄某0等5人随后进行分赃。经泸州市江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辆车的价值共计41.69万元。上述5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泸县人民法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黄某0、袁某1、刘某2、刘某3、方某4及其辩护人均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5名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而是构成赌博罪。 被告人黄某0及其辩护人还辩称:黄某0在因其他违纪行为被中共泸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双规”期间,就主动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因此应认定黄某0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袁某1的辩护人辩称:袁某1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某3的立功情节,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2的辩护人辩称:刘某2在事前没有参与共谋,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具有立功情节,应依法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3的辩护人辩称:刘某3是受被告人黄某0、袁某1的雇请参加赌博,处于受指挥、受安排的地位,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具有立功情节,应依法减轻处罚。 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4年10月,被告人黄某0、袁某1为偿还因赌博欠下的债务,共谋设计赌局圈套,以打假牌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二被告人约定由黄某0物色被骗对象,由袁某1负责约请帮助打假牌的人。此后,黄某0多次与在外经营业务的“长天数码港”业主、本案被害人姚某某电话联系,谎称请姚某某返家,当面商谈买卖煤矿的有关事宜。2004年11月4日,姚某某从成都返回叙永县,黄某0即邀请姚某某于次日一起共进晚餐,同时通知袁某1约请帮助打假牌的人。11月5日下午,被告人刘某3、方某4应邀来到叙永县,黄某0在叙永县城“国香”茶楼检验刘某3、方某4打假牌的技能后,表示满意。随后,黄某0按事先的预谋,于当晚请姚某某在叙永县城的“食圣”火锅店吃饭。为不致引起姚某某的怀疑,黄某0向姚某某介绍刘某3、方某4时,谎称二人是“经营煤炭生意的老板”。席间,黄某0又电话通知被告人刘某2、袁某1前来共进晚餐。饭后,大约18时,黄某0邀已有醉意的姚某某到“碧於蓝”茶楼喝茶打牌。先由刘某2、刘某3与姚某某用扑克牌玩“斗地主”(一种赌博形式),黄某0为掩饰骗局,提出与姚某某合伙占一股。在打牌过程中,刘某3以欺诈手段控制大小牌,仅两小时,姚某某就输掉现金1万多元,并欠债10余万元。随后,黄某0等人鼓动姚某某换种方式,改玩“打闷鸡”(一种赌博形式),以便把输的钱赢回来。之后,黄某0、刘某3和方某4仍以欺诈手段控制牌局。23时50分左右结束赌局时,姚某某已输掉58万元,其中,欠刘某2 13万元,欠方某444万元。次日,姚某某约请黄某0到“长天数码港”自己的办公室,请求黄某0就赌债之事出面协调,看可否少还点钱。黄某0则以“愿赌服输是赌场规矩”为由,拒绝了姚某某的请求,并通知刘某2、方某4到“长天数码港”与姚某某结清赌债。姚某某只得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藏 030093的尼桑奇骏越野轿车折价30万元,连同14万元现金抵偿欠方某4的赌债,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ET995的尼桑蓝鸟轿车折价13万元,抵偿欠刘某2的赌债。黄某0等5人随后开车到兴文县“洞乡大酒店”一茶楼内分赃,黄某0、袁某1、刘某2各得人民币3万元,刘某3和方某4分得5万元,并约定待两辆车卖出后再行分赃。经泸州市江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辆车的价值共计41.69万元。 另查明:2005年3月9日至4月13日,被告人黄某0在因其他违纪行为被中共泸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双规”期间,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本案犯罪事实、未对其立案侦查之前,就主动如实供述了与本案其他被告人以打假牌方式骗取被害人姚某某钱财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袁某1归案后,提供了被告人刘某3的下落,对公安机关抓获刘某3起到了协助作用。被告人刘某2归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他人破坏电信设施和诈骗的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案发后,被害人姚某某所有的藏030093号尼桑奇骏轿车、川AET995号尼桑蓝鸟轿车均已被公安机关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是:被告人黄某0于2004年10月打电话叫他回叙永县商量做煤炭生意。他于2004年11月4日回到叙永县,11月5日晚黄某0以为他接风为由,邀请他到“食圣”火锅店吃饭,同时介绍认识做煤炭生意的“陈总、方总”,又通知了被告人刘某2、袁某1共同进餐。饭后一同到“碧於蓝”茶馆打牌,当晚他输掉1万元现金,并欠下57万元赌债。次日他要求黄某0出面协调,试图减免一些赌债,被黄某0拒绝,他只得支付了现金14万元,又用二辆轿车折抵43万元,还清赌债。 2.证人姚某刚的证言,证实2004年 11月5日晚,其兄姚某某在“碧於蓝”茶楼打牌,叫他送去1万元现金。到茶楼后,他看见姚某某与两人在打牌,黄某0等人也在现场。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04年 11月5日晚12时许,姚某某给他打电话,称其与黄某0等人打牌输了50多万元。次日他到姚某某的办公室,看见姚某某正在结赌债,黄某0也在姚某某的办公室。 4.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实2004年 11月5日晚,姚某某与黄某0等人在“食圣”火锅店吃火锅,共喝了3瓶红酒。 5.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04年 11月5日晚,姚某某与黄某0、刘某2、袁某1及另外两名男子在“食圣”火锅店吃完饭后,又到“碧於蓝”茶楼喝茶、打牌。 6.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2004年11月6日下午,姚某某叫其交还轿车,并称要用车抵偿赌债。 7.证人刘某某(袁某1的岳父)、刘某梅(袁某1之妻)的证言,证实袁某1将一辆轿车停放在其姨妈处,然后外出。 8.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刘某2于 2005年3月11日开来一辆轿车,停放在其管理的停车场。 9.扣押物品和有关书证的清单及提取笔录、赃物照片、财物价格鉴定结论,证实姚某某所有的藏030093号尼桑奇骏越野轿车和川AET995号尼桑蓝鸟轿车价值共计41.6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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