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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雪冰不予减刑案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于:2015-02-13 分类:裁判案例
(一)基本案情 罪犯陈雪冰,女,某公司退休职工,1954年12月13日出生,因犯集资诈骗罪于2011年3月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75.59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陈雪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立案后,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并于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安徽高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雪冰服刑期间,受到表扬3次,记功2次。另查明,原审认定陈雪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向他人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且陈雪冰案发后拒不供述赃款去向,至今未退出违法所得。 (二)裁判结果 安徽高院认为,罪犯陈雪冰作为金融犯罪罪犯,诈骗他人巨款,案发后拒不供述赃款去向,且至今不退赃,给被害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社会影响未能消除,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其不予减刑。减刑裁定书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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