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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第9期】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诉刘爱东贪污、受贿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发布于:2015-12-18 分类:裁判案例
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0。2003年6月12日被逮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0犯贪污、受贿罪,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0在任大邑县副县长期间,与原大邑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大邑县建委)主任何跃(另案处理),将借来的公款兑换成美元用于出国期间购物等个人开支,回国后虚开发票冲销了账上的借款。二人此次共同贪污公款5.16万元,其中刘某0个人贪污公款2.58万元。刘某0在因贪污问题被审查期间,主动交代其收受王志明、张映松贿赂各5万元,以及指使他人做假账掩盖受贿问题的事实,这两次收受贿赂行为也已查实。刘某0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其中受贿罪应认定自首,请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 1.被告人刘某0的供述,主要内容是:2000年8月中旬出国前其对何跃说,这次出国有市领导和市建设系统的领导在,要搞好服务开支很大,叫何跃从大邑县建委想办法拿点钱兑换美元,何跃同意,出国前给其3000美元,其都用于给全团买水、水果、招待吃饭和购买纪念品等开支。回国后,其叫何跃想办法处理兑换美元的钱,何跃说由建委写一份垫支会议费的请示,要其签字好作账上处理,其表示同意。当何跃归还出国期间向其借的1万元款时,其收下后又给了何跃,原因是在何跃出国前给其的3000美元中,自己用了一部分,不好意思再收回这1万元。 2.证人何跃的证言,主要内容是:刘某0叫其兑换美元,其叫骆武从大邑县建委财务上分两次借了51600元现金,兑换成6000美元,给了刘某03000美元。回国后,其叫骆武以会务费名义开了两张发票,经刘某0和其签字同意,冲销了账上的借款51600元。其把1万元私人借款还给刘某0时,刘某0先收下,后又说算了,叫其拿回去。 3.证人骆武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00年8月,何跃叫其准备5万元钱用于兑换6000美元,其从计财科借出公款51600元交给何跃。何跃回国后,其在何的安排下在惠山宾馆和花水湾怡华宾馆虚开了两张金额共计51996元的发票,经刘某0和何跃签字同意,假借垫支会务费的名义,冲抵了账上的借款。 4.大邑县建委的《关于垫支会议经费的请示》,上有刘某0的签字“情况属实,同意”,落款时间为2000年8月8日;编号为0010761、0040184的两张发票,项目为“会务费”,金额为51996元,以及记账凭证。 5.被告人刘某0的供述,主要内容是:2000年4月一天,其正准备开车出去办事,大邑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经理王志明打来电话,称有事要找其。二人在县政府院内的汽车上见面后,王志明放下一包钱,说:“刘县长,谢谢了,以后还请多多关照”,就下车离开。其将这5万元钱作为私房钱使用了。2001年8—10月的一天晚上,大邑县市政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经理张映松到其家中送一包钱,说:“刘县长,以前我女儿结婚时你送过礼,现在你装修新房子,我也表示一下,大家交个朋友,以后有事还请多关照。”其推辞不掉收下后,将这5万元用于装修私人住宅。2003年3月底张映松被检察机关抓获后,其为掩盖收受张映松5万元钱的事实,给了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人防办)主任龙玉祥一些购物发票,叫龙玉祥在县人防办的账上处理后,开具一张收到刘某0现金5万元的发票。知道王志明、张映松送钱的目的,是想让其今后能在建设工程方面多关照,而事实上其并未关照过此二人。 6.证人王志明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00年上半年的一天,其给刘某0打电话说有事找他,约好在县政府见面。当时刘某0正准备开车出去,其将报纸包着的5万元钱放在副驾驶座位下面,说“多关照”,刘某0答“不客气”,其就离开了。自送钱后至今,其未得到刘某0的关照,也没有承包到工程。 7.证人张映松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01年8—10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到刘某0家中送现金5万元,请刘帮忙从以后县里的工程项目中拿点给自己做,刘某0答应,但直到现在都没有给过工程,其也不好意思让刘退钱。送这笔钱,与刘某0曾经在其女儿结婚时送礼一事无关。 8.证人龙玉祥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03年3月下旬,刘某0给其拿来一些餐饮发票叫其处理,然后开一张发票。5月28日,其照刘某0的意思,将5万元的账合并到县人防办账上,叫县人防办副主任兼出纳的戴世凯开具了一张收到刘某0交来现金5万元的发票,落款时间写为2001年12月5日。其将这张发票交给了刘某0,实际上从未收过刘某0交来的现金。 9.证人戴世凯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03年5月28日晚,龙玉祥叫其到办公室开一张非经营性结算统一收据,时间写为2001年12月5日,内容为收到刘某0交来现金5万元,事实上自己从未收过5万元的现金。 10.刘某0的司机、证人谭绍林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03年5月下旬,龙玉祥通知其到县人防办,叫其在一叠粘贴好的餐票上签字,其就签了几张。 11.大邑县人防办的会计报表、现金明细账等书证,用以证实龙玉祥做假账的情况。 12.大邑县财政局采购局财务科科长兼基建审计科财务工作的证人杨义的证言,主要内容是:大邑县财政很紧张,欠市政公司和一建公司的工程款至今未付清;大邑县财政局拨这些工程欠款,必须由主管领导签字。 13.大邑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大邑县环卫局)、大邑县建设局分别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是:在大邑县取得财政性建设工程款的程序,是先由大邑县财政局拨款给项目局,再由项目局付给承建单位。 14.书证账页,用以证实大邑县财政局支付大邑县环卫局欠一建公司、大邑县建设局欠市政公司的工程款经过。 15.书证《关于领取县政府办公楼装饰工程款的请示》,落款时间是2000年7月10日,落款人是一建公司,内容是请求大邑县政府支付工程款40万元,刘某0批示为:“同意列支工程款10万元”。 16.书证《关于领取工程结算款的报告》,落款时间是2001年1月14日,落款人是一建公司,内容是请求大邑县政府支付工程款40万元,刘某0批示为:“同意列支工程款现金20万元,并再用西壕沟46—2#、46—3#抵折工程款”。 17.书证收条,内容是收款人“王旭明”收到上述两笔共计30万元的工程款。 18.书证《委托书》以及相关付款传票。《委托书》的台头是大邑县财政局,落款时间是2002年1月18日,落款人是一建公司,内容是“为了支持大邑县的市政建设,我公司出资3万元用于修建一建公司综合楼前的市政工程,此款由财政局从我公司的剩余工程款中划拨给规划局”,其上有刘某0“同意委托扣划工程款3万元用于修建体育场后面道路”的签字。 19.书证《领款证》以及相关的付款传票。《领款证》落款时间是2000年5月7日,落款人是大邑县环卫局,内容是报领长春路工程款5万元,其上有刘某0“同意”的签字。 20.大邑县环卫局的《关于解决长春路路面改造工程部分资金的报告》以及相关付款传票,内容是请求解决长春路路面改造工程部分资金10万元,其上有刘某0“同意,请予列支”的签字。 21.大邑县环卫局的《关于拨付工程款的报告》,刘某0的批示为:“同意列支财政工程款10万元(现金),用资产抵扣财政工程款40万元”。大邑县财政局根据刘某0这一批示,与大邑县环卫局签订《抵偿协议》,将3间铺面折价468080元用于抵偿工程款。 22.证人王志明的证言,主要内容是:其所在的一建公司与大邑县环卫局有承建合同,工程款都是大邑县财政局通过大邑县环卫局拨转,至今大邑县财政局还欠该公司100万元左右的工程款未付。一建公司除了通过大邑县环卫局收取大邑县财政局拨付的工程款外,没有直接向大邑县财政局或主管副县长刘某0写报告申请拨款。2001年1月14日的《关于领取工程结算款的报告》和2000年7月10日的《关于领取县政府办公大楼装饰工程款的请示》,虽然落款是该公司,但都不是该公司写的,而是挂靠在该公司对外承建工程的王旭明写的。王旭明不是该公司人员,一建公司为收管理费而允许其挂靠。王旭明写好报告后,加盖了一下该公司的公章,工程款由王旭明领取。 23.2002年2月9日市政公司向大邑县建设局所作的《关于划拨资产抵工程款的请示》和《紧急报告》,时任大邑县建设局长的何跃签字“情况属实,鉴于目前资金紧缺,建议以资产作价抵偿,请刘县长酌定”,刘某0分别签字:“同意用资产抵偿工程款30万元。”“同意用房产抵偿财政工程款50万元。” 24.大邑县财政局根据刘某0的批示与市政公司签订的《抵偿协议》,将协议附表所列的房产作价829500元抵偿了欠市政公司的上述工程款。 25.2001年9月21日大邑县建委《拨给市政公司基本生活费的申请》,请求拨给市政公司基本生活费7.2万元,刘某0批示为“同意列支工程款三万六千元,解决9月和过去拖欠4月份职工基本生活费”。 26.2002年1月15日大邑县建设局《关于划拨建设资金的请示》,申请拨给所欠2001年4—5月市政公司的基本生活费3.6万元,刘某0批示为:“情况属实,同意列支”。 27.2002年1月25日大邑县建设局《关于划拨建设资金的请示》,申请拨款100万元,刘某0批示为“同意列支工程款10万元”。 28.与上述三笔款项相关的付款凭证。 29.大邑县政府关于刘某0任职的通知、关于调整县政府部分领导分工的通知等书证,用以证明刘某0的身份及其分管工作情况。 30.大邑县检察院工作说明,用以证明收受王志明、张映松二人10万元现金的事实是刘某0主动交代的。 31.赃(罚)款收费卡,用以证明刘某0的家属退款10万元。 被告人刘某0辩称:出国前兑换6000美元,是准备为一起出国的上级领导和友邻单位服务,出国后此款也确实用于为市领导服务,我个人的消费都已经给何跃付款,不构成贪污罪;我虽收受了王志明、张映松各送的5万元,但没有为二人谋取过利益,不构成受贿罪。其辩护人认为:1.刘某0与何跃商量出国考察要换6000美元,其目的是为市领导服务,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此款的故意;出国期间,刘某0确实将自己带的3000美元主要用于服务;回国后,刘某0给了何跃1万元,用于冲抵其出国期间的个人消费。刘某0并未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2.王志明、张映松送钱给刘某0后,刘从未为二人谋取过利益,其行为不具备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客观要件,因此不构成此罪。 刘某0的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有: 1.大邑县政协主席(1997年12月至2003年1月任大邑县县长)徐松华出具的证明,证实刘某0出国前向徐松华请示,为了今后更好地开展工作,出国时要照顾好同行的领导,还要拍摄一些先进的城市建设照片,需另行开支部分经费,徐松华表示同意。 2.大邑县王泗镇党委书记黄朔(1998年至2003年6月任大邑县规划局局长)、大邑县建筑设计研究所所长庞杰分别出具的证明,均证实2000年8月刘某0出国回来后,给了他们大量的国外建筑、园林照片,要求结合大邑县实际加以运用,二人在大邑县的新建项目中作为参考,取得了好的实际效果,受到各级领导肯定。 3.成都市武侯区委办公室主任谢超、成都市龙泉驿区统战部部长苏琼珍(2001年时任龙泉驿区副区长)、成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院长梁晋谕、成都市龙泉驿区建设局局长张立友等分别出具的证明,均证实2000年8月出国考察期间,刘某0热情为全团服务,多次为大家购买水果、饮料,并出钱招待大家。 4.被告人刘某0拍摄的国外城市建筑、园林绿化照片。 5.郑尚钦(2001年8月至今任大邑县委副书记)出具的证明,证实在2002年春节前,为了确保全县的稳定,县委、县政府根据县财力状况,决定用现金和闲置资产抵偿县财政拖欠施工单位的部分工程款,由刘某0具体负责审批,再请示郑尚钦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6.大邑县财政局财政性工程资金拨付情况分析表,证实截止2003年1月16日,承建单位共25个,工程造价为17296万元,已付工程款14755万元,占造价的85%;一建公司工程造价为462万元,已付336万元,已付工程款占造价的72.8%;建设局工程造价为2187万元,已付1729万元,占造价的79%;承建单位中有已付款高达90%以上甚至有全部付清的。 7.证人谭绍林出具的证明,证实2000年因自己垫付费用困难,刘某0给其1万元作为垫付款备用金,至今仍在滚动使用。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向证人郑尚钦、谭绍林、龙玉祥、刘大明以及时任大邑县财政局党组成员的证人张绍根等进行了调查核实。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法院调查核实的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查明: 2000年8月,被告人刘某0和原大邑县建委主任何跃经县政府批准,参加成都市建筑设计考察团到中东地区考察。出国前,刘某0叫何跃兑换美金5000—6000元,供出国期间开支。何跃用本单位公款人民币51600元换得6000美元,交给刘某03000美元。刘某0将3000美元全部用于出国期间为自己及考察团成员购买饮料、水果、新增景点门票、胶卷、招待吃饭、购买纪念品等各种开支。回国后,刘某0将其拍摄的大量照片放在单位或交给相关部门人员作为县旧城改造的参考,所购纪念品送给同事、同行和朋友、亲戚,自己留存了少量。同年9月,刘某0叫何跃想办法处理兑换美元的钱。何跃指使大邑县建委计划财务审计科科长骆武虚开了两张会务费发票,经刘某0、何跃签字同意后,冲销了大邑县建委账上用于兑换美元的51600元人民币借款。另查明,何跃在回国途经香港时曾向刘某0借过1万元人民币,回到大邑县后,何跃还款给刘某0时,刘某0没有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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