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第12期】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诉尚荣多等人贪污案
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尚某0。2003年6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1。2003年6月12日被逮捕。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尚某0、李某1犯贪污罪,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在原四川商业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商专)2001年的招生工作中,被告人尚某0以商专副校长身份和时任商专党委副书记的李某1负责招生小组的工作。二人伙同商专学生处处长彭义斌(另案处理),共谋在此次招生收取的“点招费”中侵吞20万元,其中尚某0得赃款5万元,李某1得赃款6万元,彭义斌得赃款4万元。招生工作结束后,尚某0授意彭义斌,从上缴后又全额领回的“点招费”中转入尚某0私人账户5万元,尚某0分两次取出此款,用于个人开支。尚某0、李某1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贪污罪。在共同贪污中,尚某0系主犯,李某1系从犯。李某1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请依法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尚某0否认构成贪污罪,辩称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不是事实,招生领导小组有权处置“点招费”,未上交的“点招费”是用于奖励对招生贡献大的人员,其取走的5万元是用于给相关单位的领导拜年。
被告人尚某0的辩护人认为,尚某0等三人作为招生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根据校委会的奖励政策理应得到重奖,这在商专成人教育部是有先例的;尚某0等人提取20万元“点招费”,目的是重奖招生办有贡献的人员,这是经校委会授权的职务行为;尚某0取走的5万元,也是为了招生工作,用于向教委等有关部门有关人员拜年时开支,虽然这些人否认收钱,但他们证言的真实性值得怀疑。总之,尚某0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李某1辩称“点招费”是按惯例提留,并以贡献大小奖励给个人。自己在整个事情中处于被动地位,不应认定为贪污罪。
被告人李某1的辩护人认为,国家有规定不让收“点招费”,因此“点招费”不能成为国有财产。学校违法叫收“点招费”,并且对“点招费”的使用,还制定了“以招养招”以及由招生领导小组具体掌握奖励的政策。故李某1等人将“点招费”作为奖金分配,没有侵犯国有财产的所有权,而只是侵犯了学生家长的私人财产权,是民事侵权问题。指控李某1犯贪污罪,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鉴于李某1在本案中处于服从者的地位,且在侦查机关介入后就主动退出了自己分得的6万元钱,如果构成犯罪,也应从轻处罚。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在原商专2001年招生工作中,被告人尚某0和被告人李某1负责招生录取领导小组的工作,学生处处长彭义斌具体负责收取和保管“点招费”。2001年10月招生工作结束后,经尚某0、李某1、彭义斌三人清点,除用于招生工作的开支,“点招费”余款为34.2万元。三人商量后决定,只向学校上缴14.2万元。2001年11月28日,彭义斌将20万元转入以其子名义开设的私人账户。2002年春节前,尚某0、李某1和彭义斌共谋将截留的20万元私分,议定三人各得6万元,给原商专校长张小南2万元。后尚某0单独找到彭义斌商定:李某1仍得6万元,尚某0得5万元、彭义斌得4万元,张小南得5万元。后彭义斌给李某16万元,存入尚某0个人户头5万元,以学生处所留活动费的名义送给张小南5万元,但张小南当时退回了该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尚某0的供述。主要内容是: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成员有他和李某1、彭义斌,由他负责。2001年招生工作结束以后,三人对当年收取的“点招费”进行了核对,除已支出的奖励费和活动费等项目,还余下30多万元。当时三人商定提出20万元钱分了,14万余元上缴学校。在如何分配20万元时三人曾商定,每人分6万元。后他又单独找了彭义斌,决定分给校长张小南5万元。彭义斌给了李某16万元,给了他5万元,张小南没收钱。这20万元的事除了他和李某1、彭义斌外,没有人知道。2003年5月,他们三人商量,如果理工大学来问“点招费”的事,就说只收了14万余元;如果上级部门来查,就说收了40多万元,奖励费用了10多万元,活动费用了10多万元,上缴学校14万多元,我们每人拿了2万元的奖励费。
2.李某1的供述。主要内容是:1999年起商专开始收取“点招费”,当年是开收据的,2000年和2001年没有开收据,每年都由学生处处长彭义斌收取,一部分存入银行,一部分用于招生开支。每年招生工作结束后,由彭义斌向尚某0和他汇报收费、开支等情况,再由尚某0向学校报告。尚某0对活动费、招生人员奖励费有决定权,但都应向学校汇报,除去开支,剩余的“点招费”应交学校财务处。2001年收取的“点招费”是40多万元。他们三人截留20万元的事没有其他人知道。2002年2月初,他们三人商定对20万元私分,每人6万,张小南2万。2002年2月6、7号,彭义斌把钱给了他。2003年2月25日晚上,他和尚某0、彭义斌三人商量统一口径,约定谁都不许提20万元私分的事。
3.证人彭义斌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01年商专招生点招学生大约是200多人,实际收费的学生大约是140—150人,一共收费54万余元。招生结束后,他将收费总数与学生花名册向尚某0、李某1作了汇报,三人商定从“点招费”中取出20万元单独存放,向校财务处只交14.2万元。2002年春节前,他们三人商量每人分6万,剩下2万给张小南,后尚某0又找他商量,决定尚某0和张小南每人拿5万元,他拿4万元。他从账上转5万元给了尚某0,取6万元现金给了李某1,送给张小南5万元,但张小南把钱退还了。截留20万元的事情只有他们三人知道。
4.证人张小南的证言。主要内容是:商专有规定,收取的“点招费”不许隐瞒。2001年底,尚某0说“点招费”有近40万元,交给学校财务14万元,招生活动费开支10多万元,剩下的钱作为招生奖励费发给了大家。他同意按惯例对所有的招生人员进行奖励,尚某0从未告诉他截留了“点招费”20万元。2002年春节前,彭义斌给了他5万元,说是学生处留下的费用,他没有要,把钱退给了彭义斌。
5.证人蔡永恒的证言。主要内容是:他在担任商专副校长期间,没有人告诉他2001年点招费的收费和支出情况,这项工作根据分工由尚某0负责。
6.证人谢飞的证言。主要内容是:他在担任商专财务处长时,不知道学生处每年收取多少“点招费”。2001年10月22日,彭义斌要交2001年收取的“点招费”,金额是14.2万元,他答应帮其保管一下。一周后彭义斌就把钱提走,听说是交到理工大学去了。
7.证人陈万林等70余人的证言,证实在2001年被商专录取时均向该校交纳了“点招费”。
8.彭义斌、尚某0私人账户的明细账,证实2001年12月28日,彭义斌转存20万元到其子彭俊的账户;2001年2月,从彭俊账户转入尚某0账户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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