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第11期】马青等诉古南都酒店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马某0。
原告:钱某1。
原告:钱某2。
被告:D单位。
法定代表人:肖皋,该展览馆馆长。
被告:E单位。
法定代表人:吴海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F单位。
负责人:黄波,该营业部总经理。
被告:G单位。
法定代表人:钱凯法,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马某0、钱某1、钱某2因与被告D单位、E单位(以下简称古南都酒店)、F单位(以下简称信泰证券营业部)、G单位(以下简称信泰证券公司)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马某0、钱某1、钱某2诉称:被告信泰证券营业部在南京市玄武区玄武门 22号二楼207房间(以下简称207室)开设了大户室。原告方的亲属钱进在该室炒股期间,到室外的阳台上捡拾掉落在那里的鞋垫。由于阳台底板突然塌落,导致钱进坠楼身亡。事后查明,该阳台虽然外观上与其他阳台无任何区别,但底部仅是一层薄薄的石膏板,没有承重能力,且无人在这个阳台上设置不能进入的警示。作为事故房屋的所有人和经营管理者,被告D单位、古南都酒店、信泰证券公司、信泰证券营业部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阳台均未尽高度警示和预防义务,均应对钱进的坠楼身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给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232 04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0437.50元、丧葬费11 09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合计303 567.50元。
被告D单位辩称:我方只建造了事故楼房的框架,其他部分由被告古南都酒店投资装修。我方对钱进死亡一事没有过错。原告要求我方承担民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被告古南都酒店辩称:事故楼房建成后,根据地方政府提出的地区环境综合整治要求,我方在该楼房外墙面安装了放置空调室外机的平台。为防止发生事故,我方在楼内每扇窗户上都安装了限位器,限制楼内人员开启窗户误入这个平台。即便是工人到这个平台上去作业,也都必须具备防护辅助措施。钱进私自用工具破坏了窗户上的限位器,打开窗户进入207室窗外的平台,以致坠楼身亡。我方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由我方对钱进的坠楼身亡承担责任,原告对我方提出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被告信泰证券营业部、信泰证券公司辩称:我公司于2005年7月底开始承租古南都酒店的一、二楼开办证券营业室,当时该楼房外墙面已经存在放置空调室外机的平台,并非原告方所称的“阳台”。钱进无视翻窗的危险,私自用螺丝刀拧开207室窗户上的限位器翻出窗户,以至造成意外死亡。钱进是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钱进毕竟是在我公司营业室内活动期间坠楼死亡,对此我公司深表同情,已经出于人道主义给原告钱某2借款8000元,用于处理钱进的丧事。但对我公司来说,这起事故是不可能预知、防范的。我公司已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对钱进的死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对我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职权向南京市公安局玄武门派出所调取了该派出所拍摄的涉案照片,以及对证人程家楣、王立群、侯广盛制作的询问笔录。涉案照片反映,207室窗户上安装着限位器,窗台上留有一把螺丝刀。证人程家楣称,当天在207室炒股的,有他和钱进、王立群共三人;他看见钱进站在窗外,手扶着外面的窗户,面朝里在窗台上慢慢移动,过了一会儿再看,人已掉了下去;他和王立群就到窗边,看到平台上有一个洞,平台下负一楼的地面上躺着一个人,从衣着上判断是钱进。证人王立群称,当天上午10时左右他在207室看股票时,突然听到外面一声惊叫,从窗户伸头出去,看到楼下有人躺着;窗台上有一把螺丝刀,前一天没有发现,应该是钱进带来的;这扇窗户他以前开过,不能开大,人是不能出去的。证人侯广盛称,当日早上他从证券公司那里经过,看到一个人在二楼外面的一个平台上,之后看到那人从平台上掉了下来。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南京市玄武区玄武门22号楼房,为被告D单位所有,由被告古南都酒店承租。该楼房二楼207室的窗户上安装着限位器,窗外装有空调室外机,空调室外机下方有一个平台,窗户及窗外平台均由古南都酒店建造和安装。2005年7月22日,D单位作为房屋产权人,古南都酒店作为房屋出租人,被告信泰证券公司下属的分支机构被告信泰证券营业部作为承租人,三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约定信泰证券营业部承租该房屋第一层部分区域及第二层全部区域,作为开展证券业务的场所,承租期为2005年7月21日至 2007年9月21日。
2005年11月1日,原告马某0之子钱进(系原告钱某1、钱某2之父)在被告信泰证券营业部的207室内进行股票交易。上午10时许,因晾晒在窗台上的鞋垫落到窗外平台,钱进卸开207室窗户上的限位器,翻窗到窗外平台上欲捡回鞋垫,因平台底板塌落而坠楼,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被告信泰证券营业部于2005年11月5日借给原告钱某28000元,用于处理钱进的丧事,并表示待丧事处理完毕后另行协商借款的处理。
以上事实,有原告方提供的接处警登记表、照片,被告古南都酒店提供的《房屋租赁协议》、被告信泰证券公司提供的借据、照片,法院调取的照片、询问笔录,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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