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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第1期】张子强等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抢劫、绑架、走私武器、弹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私藏枪支、弹药上诉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发布于:2015-12-15 分类:裁判案例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0。1998年7月22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1。1998年7月22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2。1997年11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在广东省坪石监狱服刑。1998年6月23日押回广州市受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某3。1998年7月22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钱某4。1998年7月22日被逮捕。 1998年10月30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0、陈某1、马某2、梁某3、钱某4和李运、朱玉成、蔡智杰、余汉俊、刘鼎勋、黄华生、柯贤庭、胡济舒、叶心瑜、钱汉业、罗志平、甘永强、邓礼显、张焕群、陈立新、黄英德、何志昌、黄文雄、刘国华、余船、江荣长、张志烽、陈树汉、黄毅、韩法、江才古、罗月英、陈辉光、叶继联、叶继钰、刘锦荣等36名被告人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抢劫、绑架、走私武器、弹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私藏枪支、弹药、窝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本刊限于篇幅,对李运等31名被告人的判决部分予以省略)。其中,对被告人张某0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62亿元;以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621亿元。 对被告人陈某1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4万元;以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以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95亿元;以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以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以私藏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9564亿元。 对被告人马某2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以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以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原判盗窃罪余刑九年五个月零五日,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 对被告人梁某3以抢劫罪,判处死列,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以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60万元;以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75万元。 对被告人钱某4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0、陈某1、马某2、梁某3、钱某4不服,提出上诉。 上诉人张某0及其辩护人称:本案犯罪行为实施地在香港,侵犯的客体是香港居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应由香港法院管辖,一审法院管辖不当;张某0购买爆炸物只与钱某4联系,不应对全案负责;原判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的量刑偏重;原判认定的绑架罪证据不足,申请二审调取被害人陈述、同案人供词及有关物证;走私武器弹药行为只是绑架罪的预备行为,不应单独定罪;张某0检举了他人偷越边境、抢劫香港金行、贩毒等多宗犯罪线索,具有立功表现,应当从轻处罚。 上诉人陈某1及其辩护人称:原判认定陈某1是抢劫案中致李晨曦死亡的凶手有误,量刑偏重;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在香港二次抢劫事实的情况下首先交待,并供出同案人,应当认定为自首和重大立功,要求从轻处罚。 上诉人马某2及其辩护人称:马某2在抢劫李晨曦案中没有用封箱胶纸封被告人口、眼,不是故意致被害人死亡;在所参与的两次抢劫中均不是主犯,要求二审从轻处罚。 上诉人梁某3及其辩护人称:原判认定梁某3在抢劫李晨曦案中恐吓、殴打被害人,并卡被害人脖子不符合事实,认定被害人死亡无直接证据;梁某3在该案中是从犯,被抓后坦白交代并供出同案人犯罪事实,应属自首和立功,被抓好坦白交代并供出同案犯罪事实,应属自首和立功,要求二审从轻处罚。 上诉人钱某4及其辩护人称:钱某4未出资,没有非法买卖爆炸物,只是受他人指使运输了爆炸物,情节较轻,是运输爆炸物罪的从犯;被抓后能坦白认罪,并揭发了同案人的多宗犯罪事实,应认定为立功;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二审从轻处罚。 广东省高级人民政府经审查查明: 1997年10月间,上诉人张某0向上诉人钱某4提出购买炸药,并指派刘鼎勋与钱某4联系具体事宜,还通过刘鼎勋向钱某4先后支付了购买炸药款港币15万元。同年11月,钱某4回原籍广东省汕尾市非法购买炸药818.483公斤、雷管2000支、导火索750米,分装在40个泡沫箱内伪装成海鲜,并于1998年1月7日指使他人运到香港交给刘鼎勋。次日晨,张某0、刘鼎勋伙同他人一起将爆炸物搬运进流水响大窝村95号。中午,又转移至马草垄村94号。同月17日,该批爆炸物被查获。 1994年底至1995年初,上诉人陈某1找到叶继欢,共同参与蔡智杰等人的密谋,准备劫持天津市物资综合贸易中心驻深圳办事处经理李晨曦,以取得其在深圳的一批钢材提贷后单后提取钢材。1995年1月14日晚10时许,上诉人马某2、梁某3和黄毅受叶继欢指使,驾驶一辆吉普车到深圳与陈某1会合,在深圳市南方国际大酒店附近将李晨曦劫持往广州。途中,黄毅开车,陈某1、马某2、梁某3恐吓、殴打被害人。梁某3卡被害人脖子并用手铐反铐其双手,马某2则用封箱胶纸封住被害人口、眼,后马、梁又用棉被、衣物捂住被害人头部,致其死亡后,搜去其携带的办公室钥匙。马某2、梁某3、黄毅开车到城郊抛尸灭迹,陈某1则将钥匙交给余汉俊等人。同月16日,蔡智杰等人用从被害人办公室搜得的提货单提走直径8毫米的盘元钢277.39吨(价值人民币721214元),予以销赃。 1991年初,上诉人陈某1、马某2和朱玉成、李运、黄华生、叶继欢、林铁先生在广州、深圳等地密谋到香港抢劫金行。马某2、陈立新到云南省砚山县平远街购得AK47自动步枪和五四式手枪各2支、手榴弹3枚。陈某1则到湖南省衡阳市购得子弹350发、手榴弹3枚及部分手枪配件。同年6月,陈某1安排马某2、朱玉成和叶继欢、林铁携带AK47自动步枪2支、手枪6支、手榴弹3枚、子弹350发及手枪配件从深圳偷渡到香港,与先期抵港的陈某1、李运、黄华生会合。同月9日下午,陈某1、马某2等7人持枪和携带面具、螺丝刀、布袋、手套等作案工具,驾驶抢劫被害人余某的轻型货车前往香港物华街,叶继欢、马某2持枪在街上把守接应,其他人分别冲入“周生生”、“周大福”、“东盛”等5间珠宝金行,采用持枪威胁等方法,抢得金器一批(共价值港币5739892元)。在香港警察围捕时,叶继欢、马某2开枪掩护,7人共同乘车逃离现场。途中,又另劫被害人曾某的汽车换车继续逃跑。作案后,经叶继欢销赃,陈某1分得赃款港币42万元,马某2分得赃款人民币10万元。 1992年初,上诉人陈某1与朱玉成、李运、叶继欢、林铁等人先后在广州深圳等地密谋再次到香港抢劫。同年3月10日下午,陈某1等人在香港分别抢得被害人陈某某的出租车、钟某某的轻型货车后,朱玉成驾车,其他人携带枪支、丝袜、螺丝刀、布袋、手套等作案工具到香港大埔道,叶继欢持枪在街上把守,朱玉成在车上等候接应,其他人冲入“周生生”、“谢瑞麟”两间珠宝金行,采用持枪威胁等方法,抢得金器一批,价值港币1682138元。在香港警察围捕时,共同乘车逃离现场。作案后,经叶继欢销赃,陈某1分得赃款港币12万元。 1995年底至1996年初,上诉人张某0、陈某1和柯贤庭、朱玉成、李运、叶继欢、郭志华等人先后在深圳名都酒店、日新宾馆等地,多次密谋绑架勒索香港人李某某,为此又纠合上诉人梁某3和罗志平、张焕群等3人共同作案。张某0出资港币140万元用于购买枪支弹药、车辆等作案工具及租赁关押人质的房屋;陈某1、朱玉成负责购买车辆、假车牌及对讲机,朱玉成还负责租下关押人质的一农场房屋;柯贤庭负责观察李某某的行踪。叶继欢为此从内地购得AK47自动枪二支、微型冲锋枪1支、手枪5枪、炸药9包(重1.887公斤)及子弹一批,在张某0、陈某1等人的安排和接应下,于1996年5月12日与上诉人梁某3等人将上述枪支弹药偷运到香港。5月23日下午6时许,张某0接到柯贤庭的电话后得知李某某的行踪,即与陈某1等人携带枪支、铁锤等作案工具,在香港深水湾道80号附近绑架了被害人李某某及其司机林某某。张某0、陈某1到李家收取勒索的赎金港币10.38亿元后,释放被害人。张某0分得赃款港币3.62亿元,陈某1分得赃款港币2.95亿元。 1997年初,上诉人张某0图谋绑架香港人郭某某,指使张志烽观察郭的行踪。张志烽又将绑架图谋转告胡济舒、陈树汉等人。此后,张某0与上述同案人先后在广州市胜利宾馆、东莞市华侨酒店、深圳市广东银行大厦的喷泉酒楼等地密谋并作具体分工。期间,张某0、胡济舒分别出资港币200余万元,20万元为实施犯罪作准备,胡济舒还纠合甘永强、邓礼显等人参与绑架。同时9月29日下午6时许,张某0接张志烽电话后得知郭某某的行踪,即与甘永强、邓礼显等人在香港海滩道公路桥底附近,将郭某某绑架至香港马鞍岗200号。张某0向郭家收取了勒索的赎金港币6亿元后,释放被害人。作案后,张某0分得赃款港币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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