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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第6期】杨德望侮辱尸体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发布于:2015-12-21 分类:裁判案例
公诉机关: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0。1998年3月9日被逮捕。 辩护人:许贵松,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0犯侮辱尸体罪,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0侮辱他人尸体,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构成侮辱尸体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0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被告人杨某0的辩护人许贵松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杨某0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合议庭对其从轻或免除处罚。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死者刘某某生前与被告人杨某0关系密切,经常随杨某0外出做工,后二人发生矛盾互不来往,且存有积怨。1997年9月1日,刘某某因与他人通奸一事败露,服毒自杀。刘某某死亡后,杨某0因患风湿病全身疼痛,怀疑自己曾向他人说过刘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一事,刘某某现在以阴魂来纠缠自己进行报复,致其得病,遂产生将刘某某迁坟毁尸的念头。1998年2月15日至27日,杨某0先后3次来到刘某某的墓地,掘开坟墓,撬开棺材,用镰刀敲打尚有毛巾覆盖的刘某某的头部,挑出刘的头骨,将头骨和5块棺材板移埋于自家责任田里;又用锄头把刘某某尸体的其余部分及其他随葬物品刨散后弃置于原坟坑中,以此撵走刘某某的“阴魂”。事发后,刘某某的亲属和当地群众对杨某0的行为深表愤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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