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第4期】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诉朱波伟、雷秀平抢劫案
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0。
被告人:雷某1。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朱某0、雷某1犯抢劫罪,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0在驾驶出租车送客途中,采用语言威胁、搜身等手段,抢走乘客皮广思的100元;朱某0还伙同被告人雷某1,采用语言威胁、搜身等手段,抢走乘客杨建国的500元。朱某0、雷某1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请依法判处。
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以下证据:
1.被害人皮广思的报案陈述,主要内容是:2005年9月8日晚,我下了火车,在菜园坝附近上了车牌号为渝BT0735的一辆出租车。上车时我问过到汽车北站多少钱,驾驶员说10元,我没说什么,便将密码箱放在汽车后备箱里,然后坐在副驾驶位置。途中,驾驶员问我要不要住旅馆,还说旅馆里都是坏人,你肯定有钱,去住宾馆吧,我拒绝了。过了嘉陵江大桥,驾驶员又说,现在治安不好,他的几个朋友都是坏人,他过去也是坏人,让我把钱拿出来,如果我不拿,他会和他的朋友把我整死,扔到阴沟里,等等。他边开车边搜我的包,搜走100元钱。到了汽车北站,驾驶员把密码箱给我,开车就跑了。
2.被害人杨建国的报案陈述,主要内容是:2005年9月9日零点20分,我从重庆江北机场准备去菜园坝,上了车牌号为渝BT0735的一辆出租车,坐在车后座。上车没走多远,在路口遇到另一辆出租车。另一辆出租车的驾驶员对我们这辆车上的驾驶员说,他车上有一名乘客要到江北,叫我们这辆车给捎上。那名乘客就过来,坐到副驾驶位置。那辆车上还下来一个男子,和我们这辆车的驾驶员认识,也上了我们这辆车,坐在我旁边。到了江北,搭车的那名乘客下车后,坐在我旁边的男子问我,从机场到菜园坝的车费是多少?我说白天50元,晚上最多80元。这时,我们这辆车的驾驶员就猛拍方向盘,骂道:“你他妈的,怎么可能是50、80元,老子深更半夜这么辛苦,给480元,一分也不能少。”坐在旁边的男子也开始摸我的包,我不准他摸,他就恶狠狠地说:“把手拿开,再不听话,老子拿刀捅你”。就这样,他从我裤包里搜走650元。到了菜园坝,我说:“兄弟,我还要回广安,还给我点路费”。在我的要求下,他们还给我150元。
3.证人左光英的证言,主要内容是:渝BT0735出租车归我所有,交给朱某0驾驶。2005年9月9日凌晨,我和雷某1驾驶渝BT2046出租车从广安返回重庆,在重庆江北机场路口处遇见朱某0。当时朱某0的车上有一名乘客,坐在后排。我叫朱某0顺便把我车上的一名乘客送到江北蚂蝗粱,代收40元车费。我车上的那名乘客到朱某0车上后,雷某1也上了朱某0的车。分手时我给朱某0、雷某1打招呼,叫他们不要乱收费。凌晨1时,我打电话给朱某0,问他车在哪里,顺便问他收了那名到渝中区菜园坝的乘客多少钱,朱某0说收了人家500元。我说你们是乱收费,出了问题我不负责。事后,朱某0交给我300元,除160元是朱某0应交给我的营运收入,40元是朱某0代我收回的车费外,另分给我100元。
被告人朱某0、雷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均辩称没有抢劫犯罪的动机,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抢劫罪的犯罪动机是贪图钱财,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如果被告人有抢劫的犯罪动机和目的,就不会只要被害人的部分钱物而不是全部钱财;如果被告人有抢劫的动机和目的,就不可能将密码箱交还给第一个被害人,给第二个被害人退还150元返家路费;如果被告人有抢劫的犯罪动机和目的,就不应该驾驶挂有真实牌照的车辆去抢劫,也不应该在得手后还将乘客送到目的地,因为这样很容易暴露自己的真实身份,风险太大。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而是符合强迫交易罪构成要件。此外,被告人系初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建议从轻处罚。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5年9月8日晚21时许,被告人朱某0驾驶渝BT0735号出租车,在菜园坝火车站附近搭载乘客皮广思去重庆汽车北站。途中,朱某0先是劝皮广思入住宾馆,遭拒绝后又采用语言威胁等手段,强行从皮广思上衣口袋内搜走100元,将皮广思送达目的地。次日凌晨1时许,朱某0在江北机场搭载乘客杨建国去菜园坝,途中搭载欲一同返回重庆市渝中区的被告人雷某1。在前往菜园坝途中,朱某0、雷某1要求杨建国支付480元出租车费,杨建国不从,朱某0、雷某1即以语言威胁杨建国,雷某1还对杨建国强行搜身,搜出650元。将杨建国送至目的地后,应杨建国的请求,朱某0、雷某1退还杨建国150元,强行收取了剩余的500元。同月13日、16日,朱某0、雷某1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作案经过,并退出赃款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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