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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第8期】松业石料厂诉荥阳市劳保局工伤认定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发布于:2015-12-14 分类:裁判案例
原告:A单位。 负责人:王松业,该厂厂长。 被告:B单位。 法定代表人:王海林,该局局长。 第三人:李某2(又名李波)。 B单位(以下简称荥阳市劳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以豫(劳)工伤认字[2004]03号《工伤认定通知书》(以下简称《03号工伤认定书》)认定:2003年5月21日,A单位(以下简称松业石料厂)职工李某2上班工作期间,因石片崩着右眼致伤,所受伤害为工伤。松业石料厂不服该工伤认定,向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第三人李某2称他是2003年5月21日上班工作期间被石片崩着右眼,然而在原告处干活的其他人,谁也没有看到这一情节。第三人在事隔9个月以后才去申请工伤认定,申请时只提供了一个李学亮的证明。从记工本上可以看出,2003年5月21日,李学亮根本没上班,怎么能在当天看到第三人受伤?再说2004年4月1日李学亮也给原告出具了证明,说他根本不知道第三人崩眼一事。崔庙卫生院证实,第三人在所谓的工伤日2003年5月21日之前的5月14日,已经在该院看过眼病。这一切说明,所谓“上班工作期间被石片崩着右眼”是假的。被告根据第三人的这一假话,将第三人的眼病认定为工伤,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03号工伤认定书》。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1.2004年5月13日以崔庙卫生院眼科医师陈玉转名义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主要内容是:患者姓名李某2,就诊时间2003年5月14日,诊断结果为角膜溃疡,医师处理意见是注意休息、药物治疗。用以证明李某2早有眼疾; 2.松业石料厂2003年5月份记工表一份,主要内容是:2003年5月15日、16日、17日和24日以后,李某2未上班,李学亮于5月21日以后未上班。用以证明李学亮关于李某2在5月21日上班时间受伤的证言不真实; 3.2004年9月3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对李学亮的调查笔录一份,主要内容是:平时在松业石料厂有7—8个人干活,相距都不太远,如果有人出事,别人就会看到;2003年5月21日我(李学亮)未上班,不知道李某2崩着眼的事,也没有听说李某2去医院看眼睛;是李某2拿来他事先写好的证明,说只要我证明我俩都在松业石料厂干活,他干活时把眼崩了就行。我不知道李某2崩着眼这件事,也不识字,光在他写好的证明上签名捺了指印。后来李学亮又让我跟他去荥阳市劳保局作证,也是在人家写好的笔录上签名捺指印; 4.2004年9月3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对李海木的调查笔录一份,主要内容是:我(李海木)在石料厂干活,基本没有停过工;我看到李某2的眼睛红,但从来不知道什么时间、什么原因使他的眼睛红,也不知道他去过医院,听他说是崩着眼了;我们在一起干活时的距离很近,如果有人崩着眼,别人应该知道,就是当场没看见,也会听他说一声; 5.2004年3月24日荥阳市劳保局作出的《03号工伤认定书》; 6.2004年7月21日荥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作出的荥政(复决)字[2004]1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17号复议决定书》),主要内容是:经审理查明,2003年5月21日16时许,松业石料厂职工李某2在砸石片时,被石片崩伤右眼。被申请人荥阳市劳保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李某2为工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维持该工伤认定通知书。申请人松业石料厂若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荥阳市人民法院起诉。 经原告申请,法庭允许证人李学亮出庭作证。李学亮出庭作证时证明:2003年5月21日,其本人没有到厂里上班,不知道李某2右眼受伤的事。 被告辩称:第三人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受伤害后,由于原告不给出钱医治,故向被告下属的仲裁科申请工伤赔偿争议仲裁。经仲裁科调查,第三人工作期间受伤害,有一起工作的李学亮证明,还有当地诊所、崔庙卫生院以及河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等单位于2003年5月21日以后出具的诊断证明,均证明第三人的右眼有外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由于原告不承认第三人所受伤害是工伤,仲裁科无法继续仲裁,第三人才于2004年2月向被告申请工伤认定。被告受理后,于2004年3月4日向原告的厂长王松业进行调查,当天还向其送达了《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要求其在10天内将掌握的事实真相与证据向被告提供,以便被告作出是否为工伤的认定。3月9日,原告给被告送来一纸答辩书,只是说与第三人一起干活的其他人没有一人知道,因此认为第三人的眼伤不是在干活时被石片崩伤。由于原告没有随答辩书附来任何证据,所述理由也无法否定被告此前已经掌握的证据,故被告以《03号工伤认定书》认定第三人所受伤害为工伤。这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 被告提交以下证据: 1.李某2授权李连波代为申请工伤认定的委托书、李某2的身份证明、松业石料厂的营业执照各一份; 2.2004年2月20日李某2填写的《工伤认定申请表》一份,其上有2004年2月23日荥阳市劳保局签署的“材料齐全,同意受理”意见; 3.李学亮证明一份,主要内容是:2003年5月21日,李某2在松业石料厂打石块时,被石块崩伤了眼睛。因我干活时与李某2只有一米远,故知道此事。 4.2003年7月14日,荥阳市劳保局仲裁科对松业石料厂负责人王松业的调查笔录一份,主要内容是:李某2从2002年11月就在松业石料厂干破片石的活。李某2的眼睛大概在5月6日、7日受伤,当时他没说。5月9日,我(王松业)爱人看到他眼很红,就问他是不是害眼了?他说是被片石崩着眼,已经两三天了。我爱人让他去看,他说没事,以后他看没看我不知道。大概5月14日早上,李某2向我爱人借10元钱,说去看病。因当时没有零钱,说好下午给他,但他下午没有再要,此后也再没有提治眼、借钱的事。 5.2003年7月21日,荥阳市劳保局仲裁科对李学亮的调查笔录一份,主要内容是:2003年5月二十几日,我(李学亮)和李某2等人在松业石料厂里破石头,飞起的石渣子碰伤李某2右眼,当时我给他看了看,眼有些红。李某2后来又干了一两天。再以后的情况我就不知道了。 6.2003年7月21日,荥阳市劳保局仲裁科对李某2的调查笔录一份,主要内容是:2003年5月21日下午4点左右,我(李某2)正在砸石片,飞起的石块碰伤我右眼。当时在场的李学亮为我吹了吹眼,说他不会拨,第二天我就到矿山机械厂的诊所去看。5月23日,老板娘(王松业的爱人)问我眼为什么红,我告诉她是石片碰伤的。后来又到崔庙镇卫生院检查,医生给开了眼药水、眼药膏等三天的药,还到郑州市中医学院医院治疗过,费用都是我借钱支付的。 7.2003年5月22日矿山机械厂诊所李芬梅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当日李某2因眼外伤、角膜溃疡、玻璃体混浊充血、视力模糊在该所进行治疗。 8.矿山机械厂诊所2003年5月22日、23日、24日出具的门诊收费票据各一份。 9.2003年5月26日崔庙卫生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一份,主要内容是:患者李某2主诉右眼被石子碰伤一天余伴视物不清;检查见右眼睑及球结膜充血明显,右眼角膜有约2mm×2mm白色浸润,边界不清,虹膜纹理清晰,眼底不能窥及;诊断为右眼外伤、右眼角膜溃疡;处理意见为注意休息,药物治疗,建议住院。落款为眼科医师陈玉转。 10.2003年6月18日河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出具的《诊断说明书》一份,主要内容是:检查患者李某2右眼结膜充血,角膜后内皮皱折,角膜有4×4圆形白色浸润,中心凹陷,边界不清,虹膜纹理不清,晶体呈楔状混浊,玻璃体积血,眼底不能窥及;诊断为右眼外伤、角膜溃疡、玻璃体积血;处理意见是建议住院治疗;落款为眼科医师邓海先。 11.2004年3月4日荥阳市劳保局对松业石料厂负责人王松业进行的《工伤认定调查笔录》一份,主要内容是:我(王松业)是在三天后得知李某2受伤,受伤后到崔庙镇卫生院治疗过,但对李某2受伤的经过不清楚。 12.2004年3月9日王松业书写的答辩状一份,主要内容是:李某2说他的眼睛是在打石头时被石渣所伤不是事实。理由是:与他一起干活的人没有一人知道此事;自2月份上班到6月份放假,李某2一直没有误工。如果眼睛被石渣所伤,他怎能干活?李某2的眼睛究竟是被石渣所伤还是他自己误伤,应当由他举证。 13.2004年2月23日荥阳市劳保局出具的豫(劳)工伤受字[2004]03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主要内容是:当日决定受理李某2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2004年3月4日荥阳市劳保局出具的豫(劳)工伤调字[2004]03号《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主要内容是:要求松业石料厂10日内将与李某2申请认定工伤有关的材料函告,或者派人来当面陈述。该通知书由王松业于2004年3月4日10时签收。 14.《03号工伤认定书》及送达回证,证明该工伤认定通知书于2004年3月30日向李某2的委托代理人李连波、3月31日向王松业的妻子史爱菊送达。 15.2004年7月21日市政府作出的《17号复议决定书》。 第三人称:第三人在原告松业石料厂干活时被石子崩伤眼,不仅有一起干活的李学亮看到,还有矿山机械厂诊所、崔庙卫生院以及河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的医师都看到过,他们都知道我的眼是外伤,因外伤才引起角膜溃疡。我受伤后,松业石料厂厂长王松业不给我治疗,甚至连我向他借钱去看病,他都不借。为治疗,我通过卖粮和向邻居、亲戚借钱,到现在用去医药费加往返路费、生活费有1500多元,仍然还要继续治疗。为此事,被告的仲裁科做了大量工作,无奈王松业一毛不拔。经第三人多次上访省、市领导,被告开始受理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并出具《03号工伤认定书》。王松业不死心,篡改他手中掌握的记工表,威胁李学亮不给第三人作证,还通过他在崔庙卫生院工作的侄子搞出假诊断证明,非要制造一个第三人在5月21日前就到医院看过角膜溃疡的假象来混淆视听。被告不怕王松业的诬告陷害,作出《03号工伤认定书》,是伸张正义、主持公道、为民做主。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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