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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陈某、张某受贿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发布于: 分类:裁判案例
被告人:张某0。 被告人:陈某1。 被告人:张某2。 被告人张某0、陈某1、张某2收受贿赂一案,由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张某0、陈某1从1984年起至1988年6月,互相勾结,由陈某1物色欲人广州市户口的人员,由张某0利用担任派出所户籍民警职务的便利,非法为他人办理广州市的户籍和粮油关系,向要求入户的人索取贿赂。陈某1先后亲自或通过蔡坚荣、郑燕霞、陈柏新(均已判刑)等人介绍60名无广州市户口的人员,交由张某0办理了广州户口50人。陈某1和蔡坚荣、郑燕霞、陈柏新等人向要求入户的人每人索取2500元至6500元,共索贿28.0550万元。蔡坚荣、郑燕霞和陈柏新从中留下“介绍费”6.9450万元外,其余21.1100万元交给陈某1,由张某0和陈某1二人分赃、挥霍。 被告人张某2与曾在解放南街派出所工作的张某0熟识,当其知悉张某0和陈某1合谋为他人非法办理了广州市户口中收受贿赂后,积极参与犯罪活动。1987年6月,张某0调离解放南街派出所时,私下交给张某25本未启用的户口簿和保管户口专用章的抽屉钥匙,并让张某2配了1把,以便日后作案。1987年7、8月间,张某2受张某0、陈某1的指使,先后3次为10人非法办理了广州户口。为此,陈建军向张某0索要人民币1400元、港币1000元、旧电冰箱1台等物,还收了陈某1给的5条万宝路牌香烟。1988年6月12日晚,张某2得知陈某1被公安机关抓获审查后,即用摩托车将张某0从家中接出,共谋对策。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书证和查获的部分赃款证实,被告人张某2供认不讳;被告人张某0、陈某1供认大部分事实。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1与国家工作人员张某0、张某2勾结,共同收受贿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共犯论处。故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共同故意犯罪。张某0与陈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均属受贿罪的主犯,应从重处罚。张某2在受贿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处罚。张某0身为人民警察,竟然为牟取私利,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之便,与陈某1互相勾结,共同收受贿赂;张某2身为人民警察,竟参与非法为他人办理入广州市户口的活动,并先后从张某0、陈某1处接受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受贿罪。张某0、陈某1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补充规定”第五条、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根据张某0、陈某1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依照刑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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