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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第3期】吕薛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发布于:2015-12-09 分类:裁判案例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0。 辩护人:李智波、廖时飞,广东环宇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吕某0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0入侵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广州主体(以下简称广州主机)和蓝天BBS主机,进行修改、增加、删除等一系列非法操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吕某0当庭辩称:我修改广州主机的root(最高权限)密码,是经过该主机的网管员同意的,不是非法修改。我入侵广州主机和蓝天主机,目的是要尝试进入别人主机的方法是否可行,从中学习如何保障网络安全,并非从事破坏活动。 吕某0的辩护人称:被告人吕某0没有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其入侵行为没有使计算机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没有产生严重后果,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应当宣告吕某0无罪。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7年4月间,被告人吕某0加入国内黑客组织。1998年1至2月间,吕某0使用自己的手提电脑,盗用邹某、王某、何某、朱某的帐号和使用另外两个非法帐号,分别在广东省中山图书馆多媒体阅览室及自己家中登录上网,利用从互联网上获取的方法攻击广州主机。在成功入侵该主机系统并取得最高权限后,吕某0非法开设了两个具有最高权限的帐号和一个普通用户帐号,以便长期占有该主机系统的控制权。期间,吕某0于2月2日至27日多次利用gzlittle帐号上网入侵广州主机,对该主机系统的部分文件进行修改、增加、删除等一系列操作,非法开设了gzfifa、gzmicro、gzasia三个帐号送给袁某(另案处理)使用,并非法安装和调试网络安全监测软件,未遂。2月25日、26日,吕某0先后3次非法修改广州主机系统的root密码,致使该主机系统最高权限密码3次失效,造成该主机系统管理失控约15个小时。当广州主机网管员第一次发现使用自己设置的root密码无法进入主机的超级用户状态对主机进行管理时,吕某0上网主动要求与网管员对话,询问网管员是否将密码丢失了,声称他能将密码修改回来。当网管员询问其是否将网管员设置的密码修改了时,吕某0矢口否认。在此情况下,网管员为能进入并操作主机,只得同意吕某0“帮助”他将密码修改回来。吕某0随即将root密码已经改为root123密码一事通知了网管员。网管员经试验root123密码可用后,为安全起见,又把root123设置为另一密码。但是网管员随后即发现,他刚改过的这一密码,又被改回为只有吕某0和网管员知道的root123密码。2月26日下午,广州主机采取了封闭普通用户登录进入该主机的措施后,只有吕某0仍能以非法手段登录进入,期间该主机的root密码第三次失效,吕某0再次主动与网管员交谈,虽然仍否认自己修改了主机的密码,但是将能够进入主机的新root密码告诉了网管员。吕某0实施了入侵行为后,把其使用的帐号记录删除,还将拨号信息文件中的上网电话号码改为12345678或00000000,以掩盖其入侵行为。 此外,1998年2月12日,被告人吕某0还利用.Lss程序和所获得的密码对蓝天BBS主机进行攻击,在取得该主机的最高权限后提升LP帐号为最高权限用户帐号,以便长期取得该主机的最高权限。 上述事实,有吕某0的作案工具等物证,作案地点的照片和通信记录、文件记录等书证以及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伴随着计算机信息系统不断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也逐渐增多,成为社会不安定的一种因素。依法惩治这类犯罪活动,已成为刑法的一项重要任务。 国务院1994年2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被告人吕某0违反这一规定,利用其掌握的知识入侵广州主机、蓝天BBS主机信息系统,取得控制该系统的最高权限,实施了增设最高权限的帐户和普通帐户,对广州主机存储、处理和传输的数据进行删改、监测,3次修改广州主机的最高权限密码等3种破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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