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学法

王某某故意伤害案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于:2015-09-18 分类:裁判案例
== 基本案情 == 王某某,男,生于1996年5月6日,四川省宣汉县人,系在校学生。 2011年3月14日下午放学后,当时在宣汉县双河镇某初级中学2012级2班读书的被告人王某某与同学姜某发生矛盾并打了姜某,该校2012级3班学生万某(本案被害人)表示要帮姜某打王某某。王某某得知消息后,伙同其同学张某某(生于1995年9月12日)于次日晨(即2011年3月15日)早自习结束后到该校2012年级3班找到万某,王某某用双截棍击打万某某的头部和手臂后逃离现场。经宣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万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八级伤残。2012年1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宣汉县公安局双河派出所投案自首。 万某受伤后,于2011年3月15日至2011年6月23日在宣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顶骨骨折、硬膜外血肿、小脑疝形成。经宣汉县双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万某书面表示谅解王某某。 == 裁判结果 == 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危害了社会治安秩序,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遂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 、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赔偿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 典型意义 == 本案因在校学生之间矛盾引起,发生在学校教室内,暴力加害者和受害者均系学生,是一起典型的校园暴力犯罪案件。通过分析,我们认为该案的发生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是作为加害者的王某某本身心智不成熟,法律意识淡薄,遇与同学发生矛盾时,不是寻求老师的帮助,而是自己逞强斗狠,想到的是“先下手为强”,用暴力解决问题,从而引发了本案。二是家长疏于教导,王某某的父母经常在外务工,其跟随外祖父一起生活,平日里缺乏来自父母的关心和教诲,造成其性格上的缺陷,遇事不冷静。三是学校监管不到位,安保不健全,在学生发生矛盾时没有及时加以解决,后矛盾进一步升级,继而发生打斗时,学校也没有及时加以制止。为此,整治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防止暴力犯罪发生,任重而道远:一是进一步加强教育,正确引导孩子健康成长。二是进一步加强社会帮扶、救助工作。三是进一步加强校园周边治安环境治理。四是进一步加强正面宣传,营造和谐氛围,加强在校园内部及校园周边地区的法制宣传教育,让学生们学法、懂法、守法。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