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投机倒把案
被告人:陈某0。
浙江省乐清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0复制、倒卖淫秽录像带,犯投机倒把罪,向乐清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乐清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陈某0与丈夫陈福东(现在逃)为牟取私利,于1989年5月下旬购置了复制录像的设备,在租用的北白象镇友谊路30号房间里,进行复制、倒卖录像带的活动。复制的录像带除少量售出外,被公安机关在住所当场查获695盒。还查获复制用的录像机10台、电视机1台、空白录像带90盒。经浙江省公安厅鉴定,有370盒64种属国家规定查禁的淫秽录像带。
上述事实有查获的淫秽录像带为证,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乐清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0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制作、倒卖淫秽录像带的非法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投机倒把罪。陈某0的行为对国家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和人民利益危害严重,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予严惩。依照刑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陈某0属于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秩序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依照刑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据此,乐清县人民法院于1989年10月6日判决:被告人陈某0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查获供陈某0犯罪所用的录像机、电视机和录像带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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