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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昌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发布于: 分类:裁判案例
被告人杨昌君于2007年5月起,在北京市朝阳区秀水市场地下三层一仓库内,存放带有LOUIS VUITTON、GUCCI、CHANEL注册商标标识的男女式包,用于销售牟利。2009年8月9日,公安人员从该仓库内查获各种带有LOUIS VUITTON、GUCCI、CHANEL注册商标标识的男女式包8425个,货值金额为人民币766990元。 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杨昌君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其系犯罪未遂,且案发后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杨昌君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没收假冒注册商标的包8425个。宣判后,杨昌君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杨昌君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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