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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故意杀人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发布于: 分类:裁判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宁。 2009年7月7日晚,被告人李宁吸食毒品后驾车时行为异常。当晚,李宁的朋友唐浩(被害人。)等人驾车前来将李宁接走。次日凌晨1时30分许,车辆在行驶途中冲上绿化带撞树停下,李宁下车殴打唐浩,并从车上拿出单刃刀砍刺、切割唐浩头部、胸腹部、腰部等部位数十刀,致唐浩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尔后,李宁持刀拦截一辆轿车,驾车逃走,后撞上绿化带翻车,当其欲再次逃跑时被抓获。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宁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李宁吸食毒品后持刀行凶,杀死一人,后为逃离现场又持刀拦截车辆,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并核准被告人李宁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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