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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诉华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保险赔偿金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发布于: 分类:裁判案例
原告:陆某0。 被告:B单位。 法定代表人:施田荣,华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雁清,无锡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某0诉华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保险赔偿金纠纷案,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审理,查明: 原告陆某0原是被告华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干部。被告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无锡分公司签订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合同规定:保险期自1986年12月5日起至1987年12月4日止;陆某0是被保险人之一,保险金额8000元。人身意外保险单上载明,发生保险赔偿金事项时,保险赔偿金由投保人转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1987年9月4日,原告陆某0因私事在他人家中跌伤,经诊断为右尺骨鹰嘴撕脱性骨折,为此休病假88天。在此期间,被告为陆某0发了工资、劳保待遇(未发奖金)。1987年12月19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无锡分公司按协议付给被告保险赔偿金704元。此款是按陆某0停工天数核定的。被告未将此款转交陆某0。为此,陆某0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被侵吞的人身保险赔偿金,并按银行1年期存款的利率计算赔偿损失。 被告答辩称:公司为了防止职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减轻为此产生的经济损失而投保。原告陆某0因私事受伤停工期间,享受了工资、福利、医疗等待遇,公司支付了投保费不仅没有得到补偿,反而增加了支出,造成新的分配不公,故公司享有该项保险赔偿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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