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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雷强奸案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于:2015-02-12 分类:裁判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被告人刘雷通过手机微信软件与江苏省无锡市某中学初二学生马某某(女,1999年7月27日生)相识。后在聊天过程中,刘雷发现马某某年仅13岁,遂以言语、图片引诱马某某,并于2013年1月28日中午将马某某带至某饭店实施奸淫。 (二)裁判结果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雷明知马某某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雷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刘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三)案例评析 作为一种新型社交工具,微信在方便人们交往的同时,也潜藏危机。未成年人大多缺少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容易受骗。犯罪人往往利用这一点,通过微信骗取信任后,伺机实施犯罪行为。为防范利用微信实施的犯罪,未成年人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随意公开自己的信息,不轻易接受陌生人的见面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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