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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 第5期】张静诉俞凌风网络环境中侵犯名誉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发布于: 分类:裁判案例
原告:张某0。 委托代理人:张敏,江苏南京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某1。 委托代理人:朱卫中,江苏国泰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0因与被告俞某1发生网络环境中侵犯名誉权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是网络爱好者,网名为红颜静。在南京西祠网站中,真实姓名和网名均有一定的知名度。在网名聚会上通过别人介绍,原告认识了被告俞某1,并知道其网名为华容道。2001年3月4日后,被告在网上以“大跃进”的网名多次发出侮辱原告人格的帖子,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被告未作书面答辩,审理中辩称:注册ID(身份认证)的使用人不存在唯一性。虚拟的ID可以由多个用户使用,任何上网的人,只要凭借密码就可以以其身份登录。以“大跃进”为网名在网上发帖子,不能说明均是被告所为,存在被告的密码被盗用的可能。原告的网名红颜静虽然在西祠胡同网上有知名度,但不代表原告在社会上有影响。网络虚拟主体间的攻击应是道德和网站站规调整的问题。虚拟ID只对虚拟的网络社会有影响,不影响现实社会对真实主体名誉的评价。网络虚拟主体名誉的评价。网络虚拟主体不具有人格权,不受法律保护。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张某0以“红颜静”为网台,在e龙西祠胡同网站登记上网,并主持和管理一讨论版块。被告俞某1以“华容道”为网名,在同一网站登记上网。“红颜静”、“华容道”在西祠胡同网站登记的都是真实网友级别。2000年11月19日,西祠胡同网站中的“紫金山下”讨论版块和“一根红线”讨论版块组织网友聚会。通过聚会,网友间互相认识,并且互相知道了他人上网使用的网名。俞某1除以“华容道”的网名参加真实网友的活动外,还在e龙西祠胡同网站以“大跃进”为网名登记,其级别为该网站的注册网友。 2001年3月4日,在e龙西祠胡同网站的相关讨论版上,有网名“大跃进”发表的《记昨日输红了眼睛的红颜静》一文,文中在描述“红颜静”赢牌和输牌时,使用了“捶胸顿足如丧考妣耍赖骂娘狗急跳墙”等侮辱性言词。3月7日,“大跃进”发表《我就是华容道,我和红颜静有一腿》一文。4月30日,“大跃进”又发表《刺刀插向〔小猪寂寞〕的软肋》一文,文中有“本文所指的软肋就是一个千夫所指,水性扬花的网络三陪女;网络亚色情场所的代言人;中国网友男女比例严重失调的畸形产物--红颜静”等言词。5月8日至5月9日,“大跃进”在网上跟帖中,又重复了上述侮辱言词。5月29日,“大跃进”在《我反对恶意炒做“交叉线性骚扰”事件!》帖中,使用了“这让我想起红颜静这个假处女……”等言词。5月31日,“大跃进”在《红颜静!你丫敢动老子一个指头,一切后果自负!》一文中称,“你一不能出台挣钱,二不能为兄弟上阵出头,你要是投胎一男的,顶多是当一小白脸。”上述帖子的点击人气数均达数十次至上百次。 另查明,2001年3月4日,原告张某0针对以“大跃进”网名发表的文章,也在e龙西祠胡同网站的“接触无限”讨论版块上,以“红颜静”的网名发表了《大跃进=华容道》一文。该文章还在西祠胡同网站的其他讨论版块发表过,文中有攻击“大跃进”的言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原告张某0提交的对网上文章进行证据保全的公证书,能够证实以“大跃进”为网名在e龙西祠胡同网上发表的一系列侮辱性文章。 2、法院从北京艺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龙公司,即网上所称的e龙)调取的该公司西祠胡同网站的网友信息及上线日志,能够证明原告张某0的网名是“红颜静”,是真实网友;被告俞某1的网名是“华容道”,也是真实网友;“大跃进”是注册级别网友使用的网名。 根据“大跃进”发表上述文章的时间,从西祠胡同网站调取了“大跃进”、“华容道”在5月22日至6月21日期间上线的时段和IP地址(按国际互联网协议确定的上网计算机地址),并据此通过江苏省公众多媒体局查明:“华容道”与“大跃进”上线使用的电话主叫号码相同,该主叫号码与被告俞某1自认的家中上网电话号码一致,从而证实5月29日、5月31日在e龙西祠胡同网站以“大跃进”的网名发表《我反对恶意炒作“交叉线性骚扰”事件!》和《红颜静!你丫敢动老子一个指头,一切后果自负!》文章的作者,就是本案被告俞某1。 艺龙公司规定,凡在该公司网站注册的网友,只要自己的密码不被他人盗用,他人就不能以与自己同样的网名在该站重复登录。公证书证明,自2001年3月4日起至5月期间,以“大跃进”网名在西祠胡同网站发表的文章一直没有中断。从由此形成证据锁链中可以推断,3月4日、3月7日、4月30日等时间段中,在e龙西祠胡同网站发表有关“红颜静”言论的“大跃进”,与5月29日、31日在该网站发表有关“红颜静”文章的“大跃进”是同一人,即本案被告俞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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