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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第4期】杨明基、林寿儒走私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发布于:2015-12-11 分类:裁判案例
被告人杨某0。 被告人林某1,男29岁,原系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局边防分局南水边防派出所干事,1993年8月24日被逮捕。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0、林某1犯走私罪,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杨某0在任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局边防分局三灶边防大队副大队长、负责辑私工作期间,为牟取暴利,于1993年2月间,与走私分子邝建中、陈光贤、林建毅(均另案处理)共谋走私,商定从澳门偷运香烟到珠海三灶给走私分子黄铸南等人(另案处理)销售。由杨某0派人、派快艇护送装载香烟船只到三灶码头,从中收取押运费。杨某0还与邝建中在珠海市湾仔租用了装载香烟的“珠三运06014”号船只。尔后,杨某0串通被告人林某1,以出海执行任务为名,指派警士张杰华、张彬、肖桂财(均另案处理),穿警服带枪支,驾驶快艇到澳门九澳深水码头附近海面接应,武装掩护运载走私香烟船只到三灶码头。同年3月8日至28日,杨某0先后四次率领林某1及警士张杰华、张彬、肖桂财共计走私香烟2300箱,总价额人民币517.5万元,其个人获赃款48,200元。被告人林某1自同年3月8日至4月3日,先后参与用武装掩护走私香烟五次,共计2900箱,总价额人民币652.5万元,其个人获脏款43,3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0退脏款2万元,被告人林某1退脏款42800元。 上述事实,有查获用于运输走私香烟的“珠三运06014”号船只、押运走私香烟快艇等物证和书证,证人证言等证实。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0、林某1身为国家公安边防人员,在负责缉私工作期间,为牟取非法所得,竟执法犯法,违反海关法规,利用职务之便,为走私分子武装掩护走私香烟,其行为均已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条第(1)规定的走私罪。杨某0在共同走私犯罪中起策划和组织作用,依照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是本案主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林某1在共同走私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本案从犯,依照该条第二款规定,应当比照主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0犯走私罪,其掩护走私物品价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依照《规定》第四条第(1)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并没收其个人财产,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杨某0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林某1犯走私罪,其参与掩护走私物品价额巨大,鉴于系本案从犯,应当依照《规定》第四条第(1)项的规定,比照主犯杨某0减轻处罚,并没收个人财产,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林某1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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