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第2期 】上海螺钉厂诉上海群英机械厂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
原告:A单位。
法定代表人:钱选青,厂长。
被告:B单位。
法定代表人:戴福源,厂长。
原告A单位因与被告B单位发生技术转让合同纠纷,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A单位诉称:1988年3月,原告与被告B单位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合同规定:原告向被告转让Z47-16型螺控多功位联合机(大张嘴)技术,被告按每台销售额2.5%比例支付技术转让费直到销售10台为止。合同答订后,原告向被告提供技术图纸8套。被告据此图纸,生产了3台Z47-16型螺控多功位联合机并已销售。但是,被告以图纸有缺陷为由,迟迟不支付技术转让费。请求被告支付3台的技术转让费2.7万元,继续履行合同。
被告B单位辩称:被告与原告所签技术转让合同属实,但原告提供的技术图纸有明显缺陷,部分技术不具备实用性和可靠性,致使被告受到损失。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
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88年3月3日,原告和被告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由原告向被告转让Z47-16型螺控多功位联合机(大张嘴)技术,被告向原告支付技术转让费人民币9万元;支付形式按产品销售价格的2.5%比例提取,直至提完为止。1988年12月26日,原告交付被告技术图纸8套。被告拿到图纸后,未书面提出异议。上述技术在转让过程中,原告和被告曾共同对图纸进行过实质性的修改和补充。1989年底,被告根据图纸生产了3台Z47-16型螺控多功位联合机,每台以36万元价格售出。按合同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技术转让费2.7万元。但是,被告以原告转让的技术有缺陷为由,要求原告减少技术转让费。双方协商未果,被告拒付技术转让费,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协议,函件及庭审笔录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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